今天,咱一起解读下《保险法》第41条。本来想延续之前的模式,用案例来解读的,但是找了好久,没看到关于这条的实际案例。那咱就直接解读下该法条,把里面的注意事项和各位客官做个注释。话不多说,先上法条~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注释与解读:保险法第41条,是【受益人的变更】的相关规定。
说实话,这个法条还是比较重要的,里面也有几个需要注意的点,咱就一个一个来掰扯下。
一、受益人变更不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根据《保险法》第20条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受益人属于合同变更的内容,但是,却不需要和保险人协商。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可生效:1、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2、采用书面形式。
二、受益人变更的时间是通知到达保险人(保险公司)之时,而不是保险公司做出批注和批单时起。意思就是只要书面通知一到,这变更的事就算完成了。
三、变更投保人的,必须是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包括了变更收益人的范围、人数、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任何一个发生变动,均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的同意不需要书面,口头同意即可。
好了,今天的解读比较简单,就到这里,我们明天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