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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PO审核中,关联交易一直是被重点关注的问题,虽在公司中这是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但关联交易直接影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直接关系到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业绩的真实性及内控的有效性,并对企业是否可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如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将直接影响企业是否能够顺利过会。
那么,各板块是如何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又是怎样的核查尺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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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该交易事项通常以是否为日常交易进行划分,其中日常交易主要为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日常交易以外的事项主要为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购买权、有限认缴出资权等)。
简而言之关联交易就是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上述交易事项,所以想要理解关联交易,必须要明白何为关联方,同时关联交易的审查,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关联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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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
实务中,关联方的认定规则分为三条主线,主要为《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与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将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认定为关联方。在证券监管相关规则中,涉及“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两个关键词,即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涉及到和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均被纳入关联交易范畴,由此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虽构成《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关联方,但在证券监管规则的认定中则不属于关联方范畴。
实践中,在进行关联方认定时,应同时参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监管规则,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发行人应按照交易所规则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和披露;在涉及出具财务报告时,则更宜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和会计准则共同界定的最大范围认定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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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核查关注重点
近年来部分发行人通过层层嵌套的手段在形式上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并以此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数据,因此在实际的核通常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确认关联方;且因关联交易与发行人业绩真实性、业务独立性及内控有效性密切相关,因此通常需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评估,客观、准确的认定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核查,主要根据所属板块重点关注的关联交易情形进行实质核查,结合各板块的相关上市规则、监管规则及过往实践,核查的内容主要如下:
1、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2、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真实性及必要性;
3、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程序及定价机制;
4、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未来关联交易是否可持续,是否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
5、关联交易对企业业务独立性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6、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
7、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内部控制措施及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健全的内部交易关联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和表决程序是否有瑕疵。
另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是否必要且合规、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真实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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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监管尺度
监管机构允许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关联交易行为,但考虑到关联交易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上述核查关注重点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独立性当属重中之重。
必要性是指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无法避免;公允性是指关联交易是否价格公允,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或者与市场价格偏差不大,是否存在影响定价的因素,比如促成交易达成的一方可以左右交易、左右价格;独立性是指发行人在销售、采购、技术等领域有独立的控制权,且其权益不受或几乎不受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影响,不会因为关联方在销售、采购、技术、或者资金占用等方面的行为产生损害发行人独立的情况。
因此,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讲,如果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公允且确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并严格执行,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了正式合同并正常履行,通常情况下不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但拟上市公司需要控制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否则很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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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解决方案
(一)建立关联方管控机制
发行人有必要建立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控机制,自查并整理关联方信息,关联方名录可交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日常业务合同审批时,应确认交易对象是否属于关联方,如属于关联方,则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发行人应拟定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定价机制,规定关联*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
(三)剥离非必要关联交易
1、对于非主营业务或与主营业务关联不强,或必要性不强、影响不大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可将该关联企业关闭注销或将所持关联企业的股权转让给无关的第三方,从而实现不再与其发生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对于与主营业务有较大关联,或者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剥离后会影响到发行人业务完整性的关联方,可以通过收并购纳入到未来上市体系内,从而解决关联交易影响独立性问题。
3、对于因关联自然人任职而发生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无论是否实际任职,均应尽快解除其所任职务。
(四)适度降低关联交易比例
随着公司业务逐步规范、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和占比最好是逐步降低的走势,这也是监管机构“喜闻乐见”的。同时可以要求控股*、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确有合理商业理由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可以建立制度性安排使关联交易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或稳定在较低水平。如果因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对于历史上(报告期内)已存在的关联交易,如果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瑕疵,应通过补充追认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后续将要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前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将会议资料完整留存,以待未来核查。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应具有商业必要性、逻辑合理性、价格公允性、程序合法性、满足独立性、降低重要性等属性,且关联交易在核查过程中实质重于形式 因此企业应从多个方面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因关联交易的不规范给公司的运营以及未来上市带来障碍。
来源兰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