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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56号公告,对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作出调整(以下简称“公告”)。6月1日新规已执行,特地整理了5大知识点和大家分享。
在介绍前,首先让我们复习一下关于舱单的一些基本概念。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是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进境)原始舱单、(出境)预配舱单、(出境)装载舱单。
舱单传输企业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
接下来,将以水运为例介绍海关调整舱单规范传输的主要内容。
舱单传输时限要求更严格
系统自动对传输时限进行逻辑校验
公告第三条规定:“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还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规定:“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以水运舱单为例,下图分别对应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上传的时间要求。
舱单数据内容更全面
调整部分选填数据为必填项
公告第五条对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出调整,新增了部分舱单主要数据必填项目,下面两张图分别对应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新增的必填项。
舱单中新增的收/发货人代码、装货地/卸货地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这些必填内容不仅使海关物流监管的电子数据库更完整,而且保证了物流链全程可追溯。
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的填制更规范
明确代码填制规则
公告对收/发货人/通知人的代码填制予以明确,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 企业代码”,具体代码类型请参考公告的附件40。
同时公告详细列明了企业代码的填制规则:
境内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填写境内实际收货人、通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格式为“USCI 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 代码”;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 企业代码”;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 身份证号”、“PASSPORT 护照号”、“8888 身份代码”。
增加AEO认证选填项
激励企业提高自身信用管理
提高贸易供应链货物安全系数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措施较好的企业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和优惠政策。
从2014年起,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海关总署令225号第三条)
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不仅在中国海关、国内相关部门享受便利,还可以享受在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给予的优惠措施。目前AEO已被公认为全球贸易的绿色通行证。
货物简要描述要求完整准确
海关对货物申报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0号中规定,舱单商品项简要描述应填写货物的商品品名,及足以鉴别货物的性质的简明描述。在实际舱单的传输过程中,“货物简要描述”经常出现过于笼统,难以辨认的情况。
此次调整明确指出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要求货物申报完整准确。从负面清单中可以看出,可接受的货物简要描述应该具体、清晰,一般包含货物的材质、名称、用途、状态等内容。
例如铁管包含了表示材质的铁和用途的管,相应的铁或者铁制品等笼统的货物简要描述则不被接受。这项调整有利于加强海关监管的针对性。
来源 | 海运网(shipping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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