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赌资,李某将名下车辆抵押给刘某。挥霍一空后,为继续赌博,李某隐瞒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将车辆出售给从事二手车买卖的邵某,骗取钱款12万余元。近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情回顾
一觉醒来,邵某发现自己停在小区门口的轿车竟不翼而飞。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目标锁定在向其出售车辆的李某身上。
赌博成瘾的李某为筹集赌资,联系上从事二手车交易的邵某。邵某见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便以12万余元的价格与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作为中介的邵某,为省去和新买家再次办理过户的程序,便和李某约定短时间内不办理过户,等到新买家出现,由李某直接将车辆过户给对方。所以交易当日二人仅交接了车辆、钥匙、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直至案发也并未去车辆管理所验证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殊不知,该车早已进行过抵押。几年前,因赌博花光积蓄的李某以车辆作为抵押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1个月内还清。抵押前,李某以原件丢失为由补办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证。因此与邵某交易时,李某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并未载明机动车已被抵押的权属状态。
刘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直至联系不上李某,便通过办理车辆抵押时安装的GPS定位找到车辆位置,并将该车开走,至此凭空消失的车辆终于归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示
“小赌不怡情,大赌必伤身”,一旦沾染赌博恶习,不仅影响正常生活,使得积蓄挥霍一空,甚至还会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追悔莫及。另外,在车辆买卖过程中,要到国家指定的交易机构办理手续,遵守正规交易流程,仔细检查车辆的相关材料及权属状况,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来 源:丰台检察
编 辑:柯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