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法条解读】
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行动的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人格尊严,包括静态和消极的人格尊严,以及动态和积极的人格尊严。也即人格形成和人格发展,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自然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由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含义非常广泛,所以也包含通常所说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所有的人格权都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是这两种价值的具体表现,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目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获得法律保护的价值依据,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对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高度重视,专门作了规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法典在民事权利一章第1条专门规定,明确“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此为基础,本法专设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将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在民事领域予以具体化,围绕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这些人格权益,以及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亮点。人格权单独成编可以更好地体现宪法精神,更好地落实中央的精神,对于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充分体现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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