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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年来,新兴行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越来越高,旧收入准则已经不能科学准确地为会计核算提供政策依据。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在2017年7月5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文将分析新收入准则的内容及其实务应用案例,以期为企业更好地适应新收入准则,提供探讨和参考。
可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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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企业在判断交易价格是否为可变对价时,应当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以往的习惯做法、销售战略以及客户所处的环境等),以确定其是否会接受一个低于合同标价的金额,即企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在估计交易价格时应对提供的价格折让予以充分考虑。
01
常见价格调整机制
企业有时会签订价格保护安排,根据该安排,如果未来特定时间段内(例如一年)的销售价格低于现行合同中的价格,则企业将补偿现行价格和最低价间的差额。
在新收入准则下,如果企业认为可变对价在后续期间不确定性消除时极可能不会发生已确认收入的重大转回,则企业需将部分或全部估计的可变对价纳入到交易价格中。
因此,在价格保护安排中,交易价格将包含根据期望值法或最可能发生金额法确定的预期发生价格保护的估计。
与后续降价使客户受益的价格保护条款相反的是,企业与客户的合同条款可能也包含使企业受益的价格增值权。
包含价格增值权的条款可能允许企业向客户收取企业产品在年内涨价可能增加的任何价款(例如产品差价乘以客户仍库存的产品)。
企业应评估是否应将此类合同中包含的潜在价格上涨作为可变对价予以估计,并纳入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或者在价格发生变动时作为合同变更处理。
02
新能源汽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