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网
大家都知道如果没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就会登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那么如果为他人担保向银行贷款,贷款人不还钱,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是否会登上不良信用记录?
近日,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法院获悉一起典型案例,用这起案例帮您答疑解惑的同时,提醒您替人担保有风险,当贷款人本身不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不但要承担贷款人未偿还的债务部分,还有可能因还款不及时登上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有风险,替人担保更有风险,切不可盲目担保,以免后悔莫及。
今年4月中旬,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接到这样一个案子。2009年,通化县人金某为熟人担保向当地银行贷款,因为熟人有能力还钱,他也未接到过银行的催款电话,所以他以为这笔钱已经还清,没有去查询过。2019年,金某因资金原因需要借钱,去银行查询才发现自己登上了不良信用记录,原因正是10年前为他人做的担保,贷款人没有还清贷款。
那么,作为过期债务的担保人是否可以登上不良信用记录呢?银行认为,金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对保证人担责的胜诉权,不是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理由,金某与银行间的担保合同履行期虽然届满,但双方依据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金某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在金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造成失信,形成不良记录,是金某不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担保期限已过,只是不能向金某主张担保责任,并不能导致其信誉恢复,故不能消除金某的不良记录。
事实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银行未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内要求金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金某免除保证责任,该保证债务归于消灭,金某作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金某享有的保证债权,因保证期间届满使债权消灭,在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银行将金某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已无事实基础,侵害了金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银行消除金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息记录。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