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所谓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有“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那么,“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会计处理上有何区别呢?
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一)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印刷服务,2016年8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12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处理:
A企业应于2016年12月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 1*11%=1.81万元
账务处理:
1、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2.81万元
贷:原材料 1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1万元
2、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 10.81万元
其他应收款 2.0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2.81万元
(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纳税处理:
B企业应在产品被依法没收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 1×11%)×60%=1.086万元
账务处理:
1、被没收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686万元
贷:在产品 6.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86万元
2、损失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7.686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7.686万元
公司2019年6月初,销售化工产品一批,不含税价值120000元,该批产品成本80000元(进项税额综合扣除率8.2%),合同约定购买方货到验收付款。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承运,双方明确由运输公司承担该批货物到购买方验收前途中的风险。由于运输公司相关司机疲劳驾驶,途中发生车祸,承运产品全部报废。次月,双方商定由运输公司赔偿此批货物90000元损失,从以后的运输费用中抵扣。问:此项经济业务如何进行正确处理?
分析:
1、根据会计人员提供的信息,我们不难看出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在未交付购买方前仍属该公司,该公司应及时确认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本例中该公司能计算出该批货物的已抵扣进项税额,该公司应转出进项税额6560元(80000元×8.2%)。
3、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6月,发生产品报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8656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560
(2)7月,双方商定处理结果后
借:其他应收款(某运输公司)9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6560
营业外收入 3440
特别说明:
1、本例为货物运输途中损失情形中的一种,所作税收、会计方面的处理仅适用本例。
2、有朋友认为,本例中运输公司赔偿的金额可以作为销售处理。笔者认为,无论是会计准则、会计相关制度还是税法相关规定都不支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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