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元旦献上大礼包,发票填开疑惑一次清!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填开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纸质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开具纸质专用发票,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填开不规范的发票能否作为合法凭证使用?
填开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同时,对于填开不规范的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购买方”栏次填写要求是什么?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销售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将购买方的四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其中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填写注册地址。电话为税务登记时留存的电话号码。
2.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销售方在填开发票时,购买方“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四、“销售方”信息填写要求是什么?
“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户”均为必填项,由销售方据实填写。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局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税务局代码;“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五、“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要求是什么?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销售方填开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名称应与实际保持一致,并准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其它特定情形: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变更为“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六、“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写要求是什么?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七、“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填写要求是什么?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其中:
填开稀土专用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除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外,“数量”和“单位”还有特殊要求:
1.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八、发票填开的其他要求有哪些?
“收款人”、“复核”栏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九、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要求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版面“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信息最多可以填写8行。超过8行时,需要填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因类型、数量较多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稀土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
十、为什么我公司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勾选抵扣?
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抵扣增值税,该栏必须填写,否则无法勾选;其他情况可为空。
十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谁来开具?
视具体业务类型,分别由以下主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
1.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
2.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收回全部联次原件吗?
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无法收回原发票的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
十三、增值税发票丢失后应该如何处置?
纳税人不慎丢失增值税发票,视不同情形和用途目的采取相应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