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中的“*扰拦截”功能明明已开启,可为什么还会经常收到各种色情、赌博推广短信?这些垃圾短信是怎么发出来的?这估计是经常收到垃圾短信的人们感到疑惑的问题。
前不久,山东淄博警方打掉了多个专门通过“机房”群发垃圾短信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团伙。经查,刘某等29名犯罪嫌疑人群发3亿余条赌博、色情网站推广引流短信,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2022年12月12日,经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2023年2月23日,专门负责为刘某等人提供USDT币兑换服务的齐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辖区内手机用户
都收到了赌博、色情短信
2021年年底,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在日常工作中获得一条重要线索:有人非法利用“机房”为赌博、色情网站群发引流推广短信,辖区内的手机用户深受其扰。
因这类案件极易衍生网络赌博等高发犯罪,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立即成立办案组。办案民警根据线索信息,对发送赌博、色情推广短信的号码、短信内容进行分析,确定了“机房”的具体位置,并对相关地点进行布控蹲守。2022年8月8日,办案民警在一小区内将正在忙着销毁“猫池”设备和手机卡的程某、张某抓获。
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押解回临淄。
通过讯问,警方获知二人在刘某团队中负责群发赌博、色情网站引流短信,并确定了该团伙核心人物刘某的身份和住址,同日对刘某实施抓捕。刘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跟其有“业务合作关系”的王某以及为其提供USDT币兑换服务的齐某等人,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王某、齐某抓获。
根据被查扣的手机、电脑中的聊天记录和交易数据,结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发现,刘某犯罪团伙以山东省某市为核心,辗转于辽宁、江苏、湖南、广东、广西等地。公安机关通过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掌握了他们的落脚点,挖出了多个群发垃圾短信的犯罪团伙。
经侦查查明,2021年4月,刘某与王某商议合作,为赌博、色情网站群发推广引流短信。刘某负责组建专门用于群发赌博、色情引流短信的“机房”,王某负责找人通过QQ等社交软件联系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平台,寻找资源并整合成数据包,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将数据包发送给“机房”。
刘某招揽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入伙,购入多台笔记本电脑、“猫池”设备,安排他人注册多个通讯公司,从虚拟运营商处购入大批量手机卡,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找人设计转码软件,利用租赁的服务器组建成“机房”。刘某在收到王某等人发送的包含赌博、色情网站链接短信内容和手机号码的数据包后,安排钱某等人通过“机房”向数据包内的手机号码群发赌博、色情网站的引流短信。短信发送完毕后,交易双方通过USDT币结算,而齐某团伙是专门负责为刘某等人提供USDT币兑换服务的,他们之间的联系均是通过境外聊天软件。
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2022年7月,王某开始与湖南的于某合作,由王某提供数据包,于某提供“机房”群发推广引流短信。根据刘某和王某的供述,办案民警顺藤摸瓜查到了辽宁的赵某、湖南的于某、山东济宁的宋某等人。原来,赵某、于某、宋某也是通过购入“猫池”等设备,成立各自的“机房”,招募、雇用多名人员,并教授这些人接收数据包及通过“猫池”设备、转码软件群发推广引流短信的方法,非法牟利。
经核算,自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刘某、王某、赵某、于某、宋某等人共计为赌博、色情网站群发推广引流短信3亿余条,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以上钱款均被犯罪嫌疑人用于购买豪车、偿还借款及个人挥霍。
抓获35名犯罪嫌疑人
2022年6月,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成立专案组,临淄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该案。
该案涉及山东、辽宁、江苏、湖南、广东、广西等多地,几个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从接单、分包、任务分配再到精准群发信息、虚拟币交易结算,均由专人负责,交易双方均是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犯罪团伙之间的资金交易密切却不见真人,犯罪手段隐蔽。刘某、王某、齐某等人到案后,或辩称自己不是实际负责人,或一问三不知、闭口不答。专案组根据线索对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进行布控,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团伙中其余负责群发短信和参与USDT币兑换的人员却迟迟没有露面。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具体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多次联席会议,就刘某、王某、赵某、于某、宋某、齐某等犯罪团伙的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作用大小、获利情况、相互之间的合作与联系进行分析确定,围绕犯罪嫌疑人及车辆、接触人员,引导公安机关通过对获取的购买手机卡的线索信息、短信发送记录等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从而确定犯罪团伙组成人员框架。
截至2022年8月,公安机关经过3次集中抓捕行动,成功抓获35名犯罪嫌疑人,追缴违法犯罪所得4000余万元,查扣“猫池”设备116台、笔记本电脑46台、手机卡近7万张,实现了对多个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
对这35名犯罪嫌疑人应该如何定罪处理?是否一并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0月初,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经过讨论双方达成共识:对于仅参与开车、帮忙取送快递,对刘某等人从事何种犯罪活动不知情的人员,因其缺乏“明知”的主观故意,均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余人员按照在团伙中从事的分工内容、作用大小,认定主从犯,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2022年10月26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以刘某、王某、赵某、于某、宋某等23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齐某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区分情形准确认定犯罪
办案检察官经研究认为,这29名犯罪嫌疑人分属5个犯罪团伙,分布于不同省市,确定管辖权的归属是首要问题。“我们经审查发现,临淄区内有多名手机用户收到了来自刘某与赵某所建‘机房’发送的赌博、色情网站推广短信,临淄系犯罪结果发生地,故本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刘某团伙与赵某团伙的犯罪具有管辖权。虽然王某、于某、宋某等人的团伙来自不同省市,但他们之间存在频繁的数据包传输和利益输送,相互牵连,系共同犯罪,且都是通过齐某团伙兑换USDT币,以上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更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临淄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司书金对案件管辖问题作出了详细解答。
管辖权已确定,接下来就是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审查、案件定性问题,这是办案检察官面临的第二个问题。“CTG server”“转码软件sms”“U币钱包”……当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用这样的专业术语回答问题时,办案检察官没有被难住,早有准备的他们将突破点放在了排查各犯罪嫌疑人对同一问题相互矛盾的供述上,并通过部分证据开示,最终使得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共有5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团伙,每个团伙中都有一个负责拉拢人员、出资购买设备、组建‘机房’、下达指令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还有二到四个负责具体操作‘机房’向外发布违法信息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述两类人员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临淄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左芳介绍说。
经过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有12名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况:有的参与了接收、发送数据包,但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有的为刘某、赵某、齐某等人送过现金,但尚未获利;有的与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其他案件有关联,但案件目前尚未查清。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经与公安机关协商,检察机关同意公安机关申请将相关案件撤回另行处理的意见。
刘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那为其提供USDT币兑换服务的齐某构成何罪?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USDT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齐某明知中国境内不允许USDT币交易,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获得USDT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入USDT币后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兑换差价,且为躲避银行监管以现金方式频繁与上游客户交易。而且,齐某的兑换对象的相关犯罪事实均已查证属实。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齐某团伙中的其他人员均系根据齐某的指示到指定地点送现金,不实际参与USDT币的结算交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人员对USDT币的来源以及涉案钱款是否系犯罪所得存在主观明知,需进一步查清其主观故意。
针对性提出确定刑量刑意见
“我们在提前介入该案时,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立功、自首等情况进行了记录备案,并要求公安机关逐一查证核实,相关情况说明也一并随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对上述材料一一核实,发现刘某的到案情况存疑,根据发破案经过和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刘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而非其供述的投案自首。”办案检察官说道。
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案件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办案检察官根据每名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职责分工、主从属性进行了区分归类,对标群发短信的条数、获利数额,分层处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并逐一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作了分析说明。
犯罪嫌疑人齐某虽然表示认罪认罚,但在刑期上产生了“攀比心”,认为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在办案检察官详细说明量刑的标准和依据后,律师也进行了释法说理,齐某最终打消了疑虑。在律师的见证下,包括齐某在内的17名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以刘某、王某、赵某、于某、宋某等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12月12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对刘某、王某、赵某、于某、宋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
2023年2月1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齐某提起公诉。2月23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对齐某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