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在向磐石市烟筒山镇小力河粮库卖粮时,非法使用电子干扰器,对检重秤动手脚,虚增粮食重量。做人应厚道,做生意要诚信。但在我们生活中,却有一些不法粮贩,坑农民坑粮库,最终作茧自缚,坑的还是自己。下面请跟小编来一探究竟。
具体案情
被告人赵某多年来一直负责给磐石市烟筒山镇小力河粮库收粮送粮,为还个人债务竟动起歪脑筋。赵某从网上购买电子干扰器,趁人不备安装在粮库的检斤电子秤内,在对粮食称重检斤时,操控事先放在衣兜内的遥控器来干扰电子秤虚增数值。被告人赵某通过这种不法方式,在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8日期间,使小力河粮库收购粮食重量比实际重量虚增23550公斤,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虚增的玉米总价值为人民币36218元,非法所得被赵某据为己有。事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磐石市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粮食重量、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防骗妙招
如何辨别电子秤是否被遥控?
第一招 自备一台收音机,打开并调至低频。因为遥控器发射的也是低频,当检重时听到收音机发出沙沙的噪音,要提高警惕,极有可能是受到了干扰器的信号干扰。
第二招 在收粮的电子秤旁边再放一只电子秤,在另一只称上放上自知重量的物品,该秤会显示固定数值。当卖粮检重时,如果发现这只秤的数值发生变化,要提高警惕,因为电子干扰器会同时对两只电子秤都造成干扰。
买卖有风险,交易需谨慎,在收粮、售粮时要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文 稿】:房 雪 郭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