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线上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购物的方式,虽然便捷,但也存在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的现象。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4日,杨某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赵某某开设的店铺购买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实付款1488元。购买时,该店铺向杨某某承诺该店出售的商品都为未拆封正品等信息。收货后,2022年8月初,杨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出现屏幕按键失灵、屏幕跳屏现象,杨某某立即与该店铺联系,发现该店铺已经注销。2022年8月11日,杨某某到华为授权服务中心检查维修该手机,该服务中心向杨某某出具了一份《华为终端服务报告》,报告显示该手机非原装机而系翻新机。因与赵某某交涉未果,提起诉讼。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赵某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手机,双方建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赵某某实际交付的手机与其承诺的产品差异较大,致使杨某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实际销售商品与订单描述不符的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退还杨某某购机款1488元,并赔偿三倍购机款4464元。
法官提醒: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诚信经营,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作虚假宣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应擦亮双眼,谨慎甄别和挑选,同时注意保留维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