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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彦
关于“瓶对瓶”倒装液化气怎么查办,笔者前期已经发布2篇文章:
1.再次明确││“瓶对瓶”倒气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的气瓶充装行为
2.总局问答篇││关于倒装液化气瓶
其中说理不充分之处,在此篇进行补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有关要求的通知,
市监特设函〔2019〕195号
二、关于带卸液泵的移动式深冷压力容器
为防止用户使用带卸液泵的移动式深冷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带泵罐车)向车载气瓶或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违规充装导致事故,带泵罐车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带泵罐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承担本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继续执行原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38号)的要求,鼓励带泵罐车使用单位采用物联网技术对本单位的带泵罐车的使用(包括定点卸液)进行运行轨迹监控。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带泵罐车的合规使用,并将卸液点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或共享至“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定点卸液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tpvms.org,以下简称定点卸液平台),并接受带泵罐车和卸液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对于新购置的带泵罐车,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制造单位负责将带泵罐车产品相关信息上传至定点卸液平台。对于在用带泵罐车但未加装定点卸液监控终端(以下简称监控终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联系原制造单位,要求原制造单位逐台加装监控终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原制造单位通过维修改造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加装监控终端。
结论:
一、使用专用器具瓶对瓶倒灌应认定违法充装,如使用潜液泵等工具从50公斤液化气瓶液相阀连接15公斤或5公斤的瓶阀进行倒灌,使用特设法处置。未使用专用充装设施的瓶对瓶倒装倒气,适用属地条例处置。
二、移动罐车带潜液泵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充装气瓶。违法充装的,适用特设法处置。
为方便理解,请结合以下2篇文章阅读:1.再次明确││“瓶对瓶”倒气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的气瓶充装行为2.总局问答篇││关于倒装液化气瓶并请注意这2篇文章中说理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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