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当中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我学习过。在我日常生活的过程中,我才体会到自己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的重要性。
我作为律师为了推广自己的业务,进行可视化宣传,我会自己主动透露一些个人的信息。所透露的这些信息这是我自己愿意放弃自己一部分信息保护的权利。但是有些我个人的信息以及单位的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的,我是不会轻易泄露的。
我记得前几年,我们律师协会说是给律师成员做免费体检的,我就拒绝参加这项体检活动。体检也花不了几个钱,我自己完全有经济能力去做。如果我为了占这个小便宜,那么我就会把我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信息泄露给了律师协会。所以为了保护我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信息,我就不去参加免费体检活动。
前两天荣成市司法局通知我们律师事务所,要加入小微企业融资平台,要给金融机构授权,让他们了解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信息。我拒绝了此项要求。因为我们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小微企业,我们也不需要进行贷款。我们也不愿意将自己单位的内部信息向与我们业务无关的金融单位泄露,更不愿意给这个金融系统进行授权。我们做律师的对于所谓的授权很敏感有关授权活动。我日常为客户代理法律事务会严格按照授权事项办事,如果如客户发生授权事项纠纷是非常麻烦的。如果我们对金融机构或者其网络平台授权不明确,有可能对我们律师事务所极其不利。一件对自己没有任何利益,并且还可能有风险的事情 ,我是坚决不会从事的。如果我们律师事务所如果有违法乱纪的行为,需要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我们会积极配合。而与律师管理事务无关的事情,我们为了保护自身信息安全的
需要,有权拒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