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王某某进入某学校工作,担任该校老师,月薪4500元;同年9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3年。2020年11月4日,王某某因病住院至11月18日出院。2020年11月5日,王某某被移出学校宿管工作群;此后,王某某无法实施钉钉考勤,出院后也未去学校。2021年4月,学校对王某某作出除名处理。于是,双方产生纠纷。2021年7月,王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9100元、未续签劳动合同一倍工资28900元。
【案件解析】
庭审中,王某某陈述,其工作岗位是生活老师,学校的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各种管理等均是通过钉钉工作群开展,生活老师如果离开学校的钉钉工作群就无法开展日常工作。管理员将其从宿舍管理群中删除,即证明我已被学校辞退的事实,故学校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该学校辩称,管理员把王某某移出的是宿管工作群,而不是学校工作群,学校在2020年3月4日仍对吴某某进行过关怀,并有电话记录,说明当时并没有辞退他,而是王某某本人自行离职,未正常上班,旷工达半年之久,学校才将其从某社交软件工作群中除名的,故学校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宿管工作群是王某某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途径,该校在王某某生病住院期间,将其移出宿管工作群,致王某某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其实质是拒为王某某提供上岗条件,意欲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尽管王某某被学校除名的时间为2021年4月,但从其被移出宿舍管理群开始,王某某已无法履行其工作职责,且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王某某移出宿管工作群的合法性和吴某某的旷工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第22条,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请求。
【以案说法】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用某社交软件工作群成为一种常见的工作模式,很多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任务管理等均是通过钉钉工作群开展,甚至有些岗位,劳动者离开特定的工作群就无法开展日常工作。社交平台逐渐成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的基础条件,劳动者一旦被移出特定的群聊就无法开展日常工作,进而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破裂,从而引发纠纷。
作为企业的人员,你们还能随便建立工作群吗,是否要加强微信群管理?作为员工,遇到被踢出群,该如何处理,你学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