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公职人员都是从农村,通过当兵、考学、招聘等途径,走上国家的工作岗位,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户口便从农村户口变成城镇户口了。
这些新生的从农村走出去的公职人员,他们的根在农村,他们的父母亲人在农村,因此,这些从农村走出去的公职人员,永远与农村脱离不了关系,长期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些从农村走出去的公职人员,是男人,按照农村传统风俗习惯,若是家里兄弟多,成人分家后,父母必须要分给他们一套房子,供结婚以后居住。
这些从农村走出去的公职人员,有很多都是独生子女,因此,他们成人结婚以后,就不存在分家了,即使在城镇拥有自己的新家,但是,无论父母是否健在,家永远还存在,因此,父母居住的房子,就是他们在农村永远的家。
因此,这些从农村走出去的公职人员,无论是家里兄弟多的人还是独生子女,一般情况下按照农村传统习俗,在成人结婚以后,无论是否愿意居住在农村,父母必须要分给他们一套住房,除非自己推辞不要或父母另有安排以外。
凡是在成人结婚以后,父母分给他们的房子,无论是否住在农村家里,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是父母之命分给的,是属于他们私人财产。
今年依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要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特别是宅基地的改革,全部实行房屋和宅基地合并,有房就存在宅基地,有宅基地必须要有房子。
只有这样,农村才能控制宅基地单独存在,并且避免浪费和闲置宅基地,并且对农村的居民进行房地产,登记确权,并且颁发不动产权证,即房地产权证。
那么,这些从农村走出去的公职人员,在农村的这些私有房屋,是否合法?是否能够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能够与普通农户一样,通过登记确权颁证呢?
这些从农村走出去的公职人员,在农村的私有房屋,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是属于他们正当的合情合理的合法的私人财产,当然存在合法性,永远是他们的合法财产。
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为,房屋是与宅基地联系在一起的。
这些从农村走出去的公职人员,在农村的私人房屋,脱离不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当然从事理上自己的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他们仍然具有使用权,这也是目前官方承认的客观事实,所以能够通过这次登记确权颁证的。
但是,他们在农村的房屋,必须受宅基地归村集体这个条件所限制,因此,这些从农村走出去的公职人员,在农村的私人房子,可以留作自己和家人居住。
若是需要装修和维修等保护措施是合法的,但是不允许推倒,扩展面积,重新改建,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扩展面积的宅基地,他们都是城镇户口,除原来的宅基地以外,扩展的宅基地面积没有使用权。
若是经营保管不善,倒塌后两年内没有复修,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他们私有房屋,必须自己保护好,一旦倒塌后,将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另外,若是他们的私有房屋,真正的不需要,处理方法是,要么赠与亲朋好友,要么直接与村委会商量,将房地产按商量的条件转让给村子里,退回村集体。
还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的村民,但绝对不能卖给外村外乡人,更不能卖给城镇户口的人,因为宅基地是本村集体所有,除本村人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外,其它人没有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还有,这些房屋,还可以出租给任何人,居住、办农产品加工场所、做农家乐等等用途,但绝对不能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