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记者/杨雯珺 剪辑/姚抒廷):近年来,以青少年欺凌为题材的影视作品备受关注。青少年欺凌行为,又被称为“同伴间暴力”,它表现为施暴方对另一方在身体、言语、人际关系等方面造成的伤害。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统计,在全世界13至15岁的学生中,有一半人表示他们曾在校园内外遭受过同伴暴力。
欺凌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除了造成人身伤害的暴力行为,还有言语欺凌、关系欺凌和网络欺凌等行为,这些“隐性的”欺凌行为不易被发现,还会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更长久的伤害。
然而,学校和家长常常将欺凌行为解释为同学之间的争吵、打闹。那么,嬉笑打闹和欺凌行为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学生欺凌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认定标准吗?言语、关系暴力给被欺凌者带来的精神伤害,在法律上如何更好地识别?欺凌行为的旁观者算不算“帮凶”?
为此,央视网《新闻 》栏目记者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他表示,嬉笑打闹和欺凌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造成心理创伤的被霸凌者可以寻求法律的求助。以下为对话内容整理:
学生欺凌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认定标准吗?
苑宁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首次从法律层面界定学生欺凌的法律内涵,其中第一百三十条中明确界定了学生欺凌的法律范围,可以归纳为主体之间、主观目的、手段、危害后果4个要件。欺凌行为的主体发生在学生与学生之间,欺凌方具备主观上的蓄意和故意,欺凌行为的手段和形式包括肢体、语言或者是网络等方式,并且,欺凌行为给被欺凌方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是精神层面的损害。
怎样界定嬉戏打闹和校园欺凌?
苑宁宁:判断嬉戏打闹和学生欺凌的关键标准有两方面:第一是对象的特定性。欺凌行为中受欺凌方是固定的,而嬉闹对象可以不断地变换。学生欺凌中往往是多方或者不特定的人对某一特定对象的伤害。从对象上来说,欺凌行为是单向的,也是特定的。第二是从频率上来看,学生欺凌的发生往往具有非常强的反复性。欺凌方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采取多种方式伤害另一方。
被欺凌者遭受心理伤害,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苑宁宁:首先需要判断疑似欺凌事件是否构成学生欺凌,按照法律规定,首先由校方进行调查。为了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法律明确规定要求通知学生双方的家长参加。《未保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且要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如果被欺凌者遭受的心理伤害严重到一定程度,比如构成心理疾病或者精神疾病时,在医学上可以诊断为焦虑状态,被欺凌一方的家长可以在学校调查证明和取证阶段把它作为认定欺凌行为的依据。
如果被认定为学生欺凌行为,被欺凌一方的家长没有在学校的调节之下达成和解,那么被欺凌方的家长可以从精神损害方面启动民事诉讼,向欺凌方家长申请赔偿。
如果学校不认定为学生欺凌行为,如果一方家长仍有异议,可继续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旁观者是欺凌行为的“帮凶”吗?
苑宁宁:“帮凶”一词可能有些言过其实,其实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当他目睹自己同学被欺凌的时候,他有时候会缺乏勇气站出来制止。因为他一旦直接去制止,有可能会成为被欺凌的一方。并且,旁观者其实也是间接的受害者。他看到同龄人当中,一方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在欺负另一方的时候,在他心中可能会种下种子。将来我要站在欺凌者的一方,而不是被欺凌的一方。他也会形成一些不健康的认知,原来这个社会是可以弱肉强食的,原来我只要够强势,我是可以欺压别人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目睹学生欺凌行为,其实对旁观者来说也是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