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弥勒市人民法院在市法院第二法庭对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童杰等9名被告人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案件详情2018年7月,被告人童杰、王宾林、谭红明、谭东友、徐锐等人聚集在一起,成立名为“弥勒会”的组织。
该组织主要通过名为“弥勒会”的微信群进行联系,并创建名为“弥勒会”的快手账号,平日里拍摄展示钢管、长刀等工具,聚众摆造型的短视频宣传“弥勒会”。
该组织成员多为未成年人,被告人童杰先后出资在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福祥宾馆、九号路租用套房给谭东友等人居住,并支付成员的部分生活费。
该组织购买砍刀、钢管、木棒、跳刀、帽子、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在弥勒市城区内实施抢劫、盗窃、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资金,非法所得用于挥霍。
该组织形成了以童杰为首,以谭东友、谭红明、徐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创立以来,两个月时间内疯狂作案,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盗窃、介绍卖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罪行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杰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中,被告人童杰持械聚众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领导的集团成员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宾林持械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盗窃罪。
被告人谭东友持械在公共场所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徐锐持械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谭红明持械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
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童杰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总和刑期三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0元。
被告人谭东友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总和刑期二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王宾林犯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判处罚金18000元。
被告人徐锐、谭红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8000元、20000元。
由于该犯罪集团均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个人隐私,其中4名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布。
总编/孔令勇
值班编辑/徐良
图文/任泉宇
排版/任泉宇
资料来源:弥勒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