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包公斩*包勉,中国历史和戏剧的主流说法是包公大义灭亲。其实,包公是可以选择回避的。即使包勉真的有罪,也用不着包公亲自出面。自己动手*掉亲人,这是一个人伦的悲剧。在讲血缘亲情的传统社会,包公应该也可以予以回避。可是包公没有选择回避,而是由自己举起屠刀。这为了什么?如果说不惜以亲人的鲜血染红自己的顶子,那也未免太没有人性了。如果说为了正义和公正,这是对他人的不信任,难道说只有包公才有正义和公正?如果有人指责包公*人灭口,包公又如何为自己辩护呢?
最近看到西南政法大学李祖军教授讲程序正义的视频,他提出:“站在程序公正的立场,包公不是一个好人,因为他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这样一个理念。包勉贪污赈灾款以后,为什么一定要包公去审这个案件呀?按照公平的程序理念,他必须回避。他不回避,他硬是要*包勉,我就要对这个结果——他哪怕是把包勉*了——我也怀疑包公是不公正的。他有私心杂念。我首先怀疑包勉贪的钱都给了包公,包公要不*包勉的话,他自己就难保了。你凭什么说包公在这个案子中没有私利呀。我就算不怀疑包公自个拿了,我怀疑包勉贪的钱给了他妈。”而包勉的妈又是包公的嫂娘,既是嫂子又是娘。因此,包公存在一种可能性,“*包勉以保嫂嫂”。包公违背程序规则,既不回避,又没有证据,又不集中审理,还没有检察官,包公自个既是侦查员,又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所有的权力集于一身,他作出的裁判怎么让人信服呢。
程序正义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所谓“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指一个法官如果对所受理的案件有私利牵涉在内,就没有资格审理这个案件,这就是法官回避制度。
公民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决定或法官裁决的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由一个没有偏私的行政官员或法官听其辩护和作出决定。没有偏私就是没有利益牵连,这种利益牵连一般是经济利益的牵连,但不以此为限,还包括其他足以影响决定的非财产因素,如感情因素和精神因素等。
包公作为包勉的叔叔加兄弟,与案件本身有着高度的利益牵连,他理应选择回避。作为包勉和他的母亲,也有权申请包公回避。包公不选择回避,实在让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