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交通事故多次入院治疗的老华,在出院之后感觉自己左手疼痒难耐,经检查为左手骨折,舟骨部分缺血坏死。对此老华认为系因医院诊疗不细心,未能告知其及时转院所致。遂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
△图片源自网络
法院审理查明:老华因交通事故,先后3次到被告医院入院治疗。后经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左腕舟骨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舟骨部分缺血坏死同前。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另查明,岳阳市医学会对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老华伤情产生的原因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导致老华人身损害结果?依据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患者因外伤入住医方外科,经X光检查未发现骨折征象,行石膏外固定术,符合诊疗原则。第一次外固定术后,患者自行拆除外固定,经复查发现左腕舟骨骨折,再次入住院方外科行石膏外固定术符合诊疗原则。第二次外固定术后经复查发现左腕舟骨骨折不愈合,第三次入住院方外科,行左舟骨开放复位内固定 左桡骨茎突骨肌瓣转移术,符合诊疗原则……患者左腕舟骨骨折愈合不良、部分坏死,系左腕部外伤引起的不可完全避免的损害后果;医方上述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可以证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诊疗原则。被告医院虽存在对病情估计不够严谨,交代病情不够全面,未尽知情告知义务等过失行为,但上述过失行为与老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
故此,法院认定:被告对老华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原则,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老华人身损害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老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