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此时是否依然需要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如何签署?
1)对于这个问题。按照最高检的有关答复,即使检察院拟作不起诉,依然需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理由在于:根据“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认罚”包括“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此,看得出来“认罚”也包括同意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此外,刑诉法和《指导意见》规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中本身也不包含“不起诉”。
2)承办检察官并不能自己决定不起诉决定权,因此在未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前逻辑上无法确定是否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实务中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检察院选择在具结书中既写具体的量刑建议,同时也表明可能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签署后交检察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有的,则在承办人交检察长审批前先不签署具结书,审批通过后再与当事人签署具结书,且具结书内容明确为决定不起诉。
对此,根据最高检的相关回复,益由承办检察官提交检察长审批前完成具结书的签署。原因在于:首先,唯有嫌疑人签署了具结书,认罪认罚才告成立,然后才能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纳入是否作作相对不起诉之考量,此为一个前提逻辑;其次,是《指导意见》用词是“拟作出的”,这样的表述也意在表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可以不作出明确的不起诉承诺;另外,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纳入控辩协商的内容中,更有利于鼓励嫌疑人积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