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2日,家住邻水县的钱某某受聘于某公司做杂工,以11.5元/小时计发工资,当月领工资2310元。2020年7月12日17时许,钱某某在上班锯料过程中不幸被电锯割伤左手拇指和食指,被紧急送往重庆医治。
经鉴定,钱某某为工伤八级。停工留薪期,该公司以170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了当年7月至9月的工资,并为其缴纳了2个月的社会保险金。随后,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钱某某所受伤害性质认定为工伤。
钱某某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因工伤待遇赔付问题,钱某某与该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遂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邻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以钱某某与该公司互为原、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钱某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该公司支付钱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22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张维表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钱某某因工受伤的事实清楚,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该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钱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依法确认钱某某停薪留职6个月。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由于钱某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艾敏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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