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把车卖给了王某某,对方在承诺书上明确表示,两个月之内办理过户,但到期后,对方却迟迟不予办理过户。现在王某某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只能起诉到法院来。”原告张某某着急的表述道。
“谷法官,车不在我这里,我也没法办理过户啊。车后来又被我卖给了第三方,等等再说嘛。”被告王某某解释道。
车辆作为代步工具,市场需求巨大。本案中,张某某将车卖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却不配合办理车辆过户,在二手车买卖交易中,类似情况时有发生,法院会怎么解决呢?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某诉称,2021年3月份自己将名下的海马牌轿车卖给了王某某,对方协议承诺两个月内办理过户。到期后,王某某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原告只好起诉到法院。
被告王某某辩称,车又卖给了第三方,现不在自己手里。期间也和第三方联系过,第三方一直推脱,让等等再说。
法院审理
那是不是要一直等下去呢?承办法官谷训山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给出了最终的判决。
庭审中,法官让被告发表了答辩意见。后经询问,原告在将车辆卖给被告且已经交付完毕之后,其对被告再次将车辆转手给第三方并不知情。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提供了2021年3月份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车辆系合法的车辆,在原告卖给被告之前没有任何的违章、扣分,车辆手续合法。王某某在承诺书中承诺两个月内办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王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
随后,承办法官就本案事实部分有针对性的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王某某之前虽辩称车辆已经转手给了第三方,但是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案件事实,经质证和审查,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承诺书,原告按约定交付了车辆,被告也应当按承诺约定办理后续的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是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后所必要履行的变更登记程序,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符合机动车属于登记物权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承诺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配合原告张某某办理车辆过户。
法官提醒
二手车辆买卖,应依法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如果不及时办理,会产生很大的交易风险,且买卖双方均负有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