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是挺复杂的一个合同法问题,并没有法条规定表述的那么简单。
先看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民法典的这一规定给予了预约合同正名,能够保证预约合同的守约方,在遇到对方违约情形时,可以依法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究竟可以主张什么违约责任,法律未做规定,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也同样适用此规定,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都比较好理解,这个继续履行,是如何履行呢?
对于预约合同来说,双方达成的合意是将来要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也即本约。
所以预约合同的违约,指的是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签订本约。继续履行是指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约合同中就应该是双方签订本约。
所以按法律规定理解,如果预约合同违约,守约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本约,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这种理解可能会出现问题。
预约合同的本义,还是依照《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也就是预约合同的核心要义是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某种合同。
守约方如果诉讼要求签订合同,可以签订一份什么合同?其中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如何确定?因为很有可能,双方只是明确,比如,明年今日,我们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但协议的内容还未达成一致,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磋商,这时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如果再对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合同也就无法成立,也导致原告的诉求实质上没有办法得到支持。
另外,民法有一项基本原则,叫意思自治,也就是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是来源于双方的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此时合同才可能会成立。如果双方对合同意思表示不一致,法院通过判决强制要求双方签订一份合同,是否有违反意思自治之嫌,也是值得思考的。
所以我认为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并不能简单的认为预约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就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一份正式合同。
因为我每篇文章只想写1000字,快超字数了,再啰嗦几句就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从两个要义出发,一是理解预约合同的本义,一是正确理解继续履行在预约合同中的特殊含义。
后面再来分析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中,继续履行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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