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用工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由村民主推荐有一定能力、群众信 得过的农民担任,后来也从农村的土地改革积极分子、生产能手和区、乡、村干部中 招收。负责人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县(市、区)以上供销合作 社干部由同级党委和政府选派,一般职工按照上级批准的用工计划,从失业的店员、 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中招收, 经过考试, 择优录取,再进行短期培训后分配工作。 1951年3月,根据全国合作总社规定,新招职工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和严格考查, 期满考核合格后,才能转为正式职工,不合格的予以辞退。1952年起,各级合作社需 要增加人员时,有权在上级合作社批准的职工发展计划内自行招收并对新招收人员进 行审查考试,择优录用;职工调进调出须经上级合作社同意;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的 调动, 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1953年9月起,各级供 销合作社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和上级合作社批准的计划招收人员。 同时,接收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后,供销合作社用工由自行招收改为国家计划 分配,基层供销合作社不准从农业人口中招收职工,国家分配后不足部分,只能在用 工计划外使用临时工或招收亦商亦农人员。 供销合作社干部由选举制改为任命制。 1961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后,职工的招收与调动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办法执行,并逐步 形成了国家统一招收、统一分配的劳动制度。 1979年11月开始,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共山东省委的指示,开展了扩大基 层供销合作社自主权的试点工作。 1984年5月,按照省人民政府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 革的规定,对供销合作社劳动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一)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干部实 行选举制和聘任制,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和正副主 任,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的干部享受国家同级干部政治待遇并实行职 务津贴。对落选和罢免的干部,取消其职务津贴并回原岗位工作。副主任、中层干部 和企业经理、厂长由主任聘用。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中层干部,由经理、厂长聘任。 受聘干部在任期内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解聘后仍回原岗位工作或分配适当的工 作。(二)新招职工实行合同制,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招收职工时,由供销合作 社根据业务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劳动用工计划,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商定后,可 以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收合同制工人,也可以从农村中招收农民合同工。招收城镇 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招收城镇合 同制工人,要经过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招收农民合同工,要 经过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审批,签订合同,报县(市、区)劳动部门备案,劳动 部门不办理录用手续,不转户口、粮食关系(投资代劳工,按投资协议办理);合同 期满停签或续签。(三)技术、管理人员采取国家分配、企业培养和公开招聘相结合 的办法解决。招聘人员的来源不限,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经考核符合条件即可签 约聘用,待遇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