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一张图吧,详细的描述了执行程序的各个流程,下面的内容中还将对本图的流程详细进行解析。
执行程序流程图
一、执行立案篇申请执行的条件:1、法律文书已生效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未履行
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对于超过二年后申请执行的,可以立案,法院不主动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即当事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否则法院不主动审查。
4、由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员移送
执行程序并不自动开始,一般需由当事人申请,也有由审判员移送的情形(例如执行诉讼费的案件由审判员移送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交的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立案成功后,由立案庭将案件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并进行首次网络查控,之后将案件从立案庭转至执行局。
二、执行准备篇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后,将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检查案件信息1、检查执行依据是否生效
实践中常出现申请人并不知道被执行人已经上诉,因此需再次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如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是否上诉、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检查当事人身份信息
(1)申请人、被执行人是否准确。
(2)自然人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3)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完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3、检查申请执行内容
(1)当事人申请的是对法律文书的部分执行还是全部执行。
(2)是否为互负义务;若是,则可让申请人先履行。
4、检查案件标的
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检查各自的债务数额,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利息的计算等,这些都需要认真核对,以免出现执行错误。
送达执行通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载明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费等。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已经履行了规定的义务,应立即联系执行法官。
送达报告财产令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三、财产查控篇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法院可通过网络查询及非网络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
2、现金;
3、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
4、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5、预付款;
6、到期和未到期债权;
7、其它应收账款;
8、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以上是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以上程序,可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种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处置相关财产。
目前法院执行流程信息系统的总对总查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大部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仅能查询到当时的银行余额,数据具有滞后性,且无法查询账户资金流水信息)、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资金的余额、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基金、股票等等。
四、财产处置篇与当事人沟通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则可根据财产查控的结果,对财产进行处置,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存款类财产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可直接冻结、扣划。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亦可进行冻结、扣划。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各地政策有差别,有的地方只支持进行冻结,有的地方支持划扣。
工资等个人收入,可以向被执行日人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单位协助进行划扣。
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可采取查封措施,限制交易。必要时可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及变卖等程序,将财产变现。
一般来说,司法拍卖均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网络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司法拍卖具体流程:
1.拍卖物价格确定: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
2.进行司法拍卖:
第一次拍卖,最多在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30%,若一拍流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在一拍起拍价的基础上最多降价20%,若二拍再次流拍,可依申请人申请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不会降价)或直接以物抵债。
按照法律规定,两次拍卖后,竞买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最低可以以拍卖保留价的56%的价格(基本上相当于半价),获得拍卖物的所有权,有时候确实是比较划算的,当然购买法拍房其中蕴含的坑也不少,在其他的回答中再详细阐述。
证券类财产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可冻结及强制平仓。
五、申请人如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从申请执行人处挖掘通过分析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2、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情况法院执行局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只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有财产的情况,往往会忽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动的情况。但是这些财产变动情况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相当重要,里面极有可能蕴含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的行踪。
例如: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转移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不动产转移的时间、受让人的信息,来研判不动产的转移是正常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通过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一般来说,如果财产转移发生在债务产生以后,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的近亲属的,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逃避债务。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选择合理的方式来追回相应的资产。如果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内,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行驶债权人撤销权来追回转移的财产;如果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以后,申请执行人再追回转移财产的同时,还可以考虑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股权、有价证券、车辆等其他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执行。
另外,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的具体情况:如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等等,也是在必要时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3、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4、从被执行人处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1)套取信息:实际上很多“老赖”并非毫无收入,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将资金进行隐匿,例如将公司经营收入转入个人账户、还有比较常见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一家物业公司来运营名下的物业,以物业公司的名义来收取相应的租金收入等。曾经在一件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名下商业地产全部设立有抵押权,而申请执行人只是普通债权人,对不动产进行拍卖并非好的选择。而在现场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很多已经被租赁且正常营业,我们假装成承租人找到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谈论租赁商业门面,被执行人要求我们将租金转入了一个个人银行账户,对谈话情况进行录音后,我们将情况向执行法官反映后,与法官再次到现场向承租人调查,发现租金全部被打入被执行人出纳的个人账户中,后来被执行人担心我们追究其拒执罪,主动清偿了全部的债务。
(2)尽可能细致的了解被执行人的一切情况,例如居住地址、出行是否开车、在哪里工作等等,这些信息中都可以梳理出可能存在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友善提醒,搜集这些信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 例如不能未经允许在私下场合对被执行人进行录音录像,不能未经允许擅自闯入被执行人的住宅等等。
5、律师依法主动查明:在执行案件中委托专业负责的执行律师,对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大有裨益。律师可以通过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6、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和申请人民法院给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有些信息很重要,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查询此类信息不太积极,太费时费力,律师又没有查询的权限。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来进行调取。例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的交易流水等信息,这些信息中蕴含的信息量非常多,通过分析这些信息,极有可能找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可以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即使没有发现转移财产,这些信息中也能判断出被执行人的交易习惯、工作单位等,还有可能通过这些信息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被执行人的配偶纳入被执行人的范畴。
6、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的涉诉信息通过查询相关信息,可以找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情况,通过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其他执行措施篇特殊标的的执行1、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常有被执行人哭诉“法院冻结了我的养老金,我活不下去了!”那么,养老金可否执行?可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否执行?可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是否可追加被执行人的*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公司或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否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视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该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若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比如: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 抽逃出资的*、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为被执行人;
4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不追加)*(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被追加人或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财产查控之后,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官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媒体曝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出境法院可通知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执行措施,避免被执行人出境逃避债务。对经常出境的被执行人效果显著。
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上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纳入失信名单无期限,即在未履行义务前,终生受影响。其他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法院可视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可判处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单位拒不履行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可追究拒执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此外,部分地区已经与公安机关协作,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车辆,甚至冻结、迁移户口等方面予以协助,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力度。
经过上面的程序,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执行到位的,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若未全部执行到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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