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已过半,同时这也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半年。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纳税人发现,自己最近几个月到手的工资比年初的几个月少了,再仔细一看工资条,才知道原来是因为个税代缴金额大幅提高。
“为什么突然要多缴税了呢?”有些工薪族感到不解。
实际上,这只是一种计税方法的变化,并不是实际税负的增加。在新税法下,由于采取了“累计预扣法”算税,因而会发生一年中每月缴纳的个税“前低后高”的现象发生(即,每月到手收入前高后低)。
不过,需要先提醒大家的是,如今缴纳个税是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因此全年纳税的总额不会变,不受每月扣税额高低的影响。而且,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这种“前低后高”的计税方式其实对纳税人更有利。
何为“累计预扣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这种方法将纳税人在本单位年初以来的全部工薪收入,减去年初以来的全部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如减除费用(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出来的余额对照相应预扣税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相同)计算年初以来应预缴的全部税款,再减去之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就能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
个税缴纳“前低后高”
举例而言,假设某人2019年每月税前月薪为20000元,未达到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因而社保(三险一金)占收入的17.5%(即35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1000元/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则他2019年各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首先,计算此人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前月薪-免征额-社保缴费金额-专项扣除额=20000-5000-3500-1000-2000-1000=7500(元)。
其次,根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计算此人1-12月的应纳税额,如表1所示。其中,税率的多少取决于2019年新个税表,如表2所示。
最后,对表1作个简单说明。
应纳税所得额:即为第一步计算的7500元,如果是固定工资的话,每个月的金额都一样,这里不考虑年终奖的情况。实际上,在2019年到2021年底的3年过渡期间,年终奖暂时采取原来的计税方法,与月薪分开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按月度累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如2月的累计额= 7500 7500=15000元,3月=15000 7500=22500元,以此类推。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税率表(表2)中找到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5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7500元,属于“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累计应纳税额:即将累计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减速算扣除数,如5月累计应纳税额=37500x10%-2520=1230元。
当月应缴税额:即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当月累计应缴税额减上月累计应缴税额,如5月应缴税额=1230-900=330元,6月应缴税额=1980-1230=750元。
可减少补税或退税情况
可能有人会觉得上述的计税方式十分复杂,每月扣税的金额也不同,那么,为什么还要采取这种累计预扣法呢?
实际上,在计算税款时,单位办税人员将本月的收入、专项扣除等金额录入税务机关提供的免费软件后,可以直接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不需要纳税人每月自己进行计算,因此,并不会增加纳税人额外的负担。
之所以采用这种预扣税款方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照税改前的方法预缴税款,在纳税人各月工薪收入不均衡的情况下,纳税人年终需要办理补税或者退税。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次年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作者:陈悦;图/全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