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高生育率,伴随三胎政策落地,一系列鼓励适龄夫妇生育的政策密集出台,各类生育假期为职场父母更好地照顾年幼子女提供了政策支持。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却令员工的“休假之路”不那么顺利,许多符合条件的职场父母纷纷表示“休不着”“不敢休”。今天,带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01【基本案情】
高某于2017年入职甲公司,从事水电工程工作。2020年11月甲公司向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高某严重失职、旷工为由与高某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主张高某没有在规定时限完成项目,严重失职;且高某在2020年11月2日至20日未出勤,存在严重旷工行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高某支付任何补偿。
高某不认可其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主张工期延误并非其造成;其已口头请休陪产假及育儿假,提交了出生证明、住院材料,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曾口头请休过相关假期。
0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高某在其职责范围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项目延期,并给公司造成损害;且在甲公司主张的旷工期间未向高某发出过返岗通知,也未核实其未到岗原因。而高某提交的出生证明、住院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佐证高某存在请休相应陪产假、育儿假的情形,故甲公司以高某严重失职、旷工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高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03【专家说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本案系一起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休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视为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对员工申请休陪产假和育儿假不予批准,对员工休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的劳动报酬进行扣减,将休假情况与晋升、绩效及年终奖等福利挂钩,甚至将休假期间视为旷工,上述情形均属违法。陪产假和育儿假是职场父母应享有的假期,在休假期间,劳动者视为正常出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正常出勤发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期间作出降薪处理的应予补足工资差额;无正当理由不批假并以旷工为由辞退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4【专家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通过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陪产假、育儿假使用的流程和规则,包括陪产假、育儿假的申请流程、证明材料、使用方式、计算方法、无法休假的补偿等。在制定休假管理规定时,用人单位应当立足于本单位生产和工作实际,正确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探索弹性工作制等有利于平衡员工工作和育儿的多种措施。
对于劳动者: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休假申请。对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对请休陪产假和育儿假不予批准的情形,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如实反映。用人单位扣减休假期间劳动报酬,以旷工为由作出处罚或其他处理的,劳动者需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