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刘某和李某为上下楼相邻关系,刘某所有的房屋漏水,渗透到了李某家中,给李某造成了损失,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进行赔偿。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刘某对于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为北京某小区1401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为同一栋楼15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前后,1501号房屋开始出现持续漏水情况,并因漏水导致李某房屋及屋内财产受损。李某主张漏水期间其和物业公司多次向刘某反映家中漏水,但刘某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对于1401房屋地面进行防水处理,向李某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刘某认可1501号房屋存在漏水至1401房屋的情况,但表示其曾积极解决问题,并辩称其已经将房屋委托给中介,房屋漏水维修应当由中介进行。同时,刘某对于李某主张的损失情况不认可,认为李某存在扩大损失行为。
诉讼期间,经法院勘查,1401号房屋客厅与卫生间隔断墙客厅一面上部与屋顶相接部位有明显的水渍,下方所挂的一幅画受损明显,卫生间一面墙面有黄色水渍。因双方就损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李某申请,法院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分别对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受损画作进行了鉴定,评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1401号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评估值为3373元,画作损坏价值为16 000元,上述鉴定的鉴定费共计13 000元,由李某垫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系上下相邻关系,经法院现场勘查,李某房屋漏水位置均位于卫生间墙壁周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为刘某房屋卫生间漏水所致,且刘某认可漏水的事实。作为相邻关系的一方,刘某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水的发生,但其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再次漏水,故李某主张要求刘某将1501号房屋卫生间的防水进行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因刘某房屋漏水对李某房屋造成了损失,刘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报告,法院认定因1501号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为19 373元。李某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一审法院认定鉴定费13 000元均由刘某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家卫生间漏水导致李某家房屋及房屋内财产受损,刘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李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及房屋因漏水而受损的实际情况,在经第三方评估鉴定确认的基础上,确定了具体的损失金额,并据此认定刘某向李某赔偿19 37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第三方评估鉴定发生的费用,由于本案所涉损失的产生系由刘某家卫生间漏水导致,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述鉴定费用由刘某承担亦无不当。据此,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的事情,楼上漏水淹了楼下,噪音扰民四邻不安,遇到这些问题,大家往往生气又苦恼,大多数情况问题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但在有些情况下,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激化、协商不成,最终不得不诉到法院,由法院一纸判决解决问题。这类案件常常有以下特征:不积极解决问题,双方扯皮,推诿责任;不注重保存证据,损失状况难以还原,数额难以明确;诉讼中为核定损失启动鉴定,成本激增,即伤和气又损腰包。对于此类案件,我们认为,首先,邻里双方应当抛开情绪,互相体谅,理智协商,多数情况下矛盾是能够化解的;其次,受损方应当积极维权,注意保存证据,明确损失范围,如协商不成及时起诉,以防无辜受损而不能获偿;再次,被控侵权方遇事不应推诿逃避,如经查证确为己方责任,及时进行修复、赔偿,避免损失的扩大和不必要支出的发生;如认为不是己方责任,也应帮助受损方追溯源头,以有效的解决问题、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