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阿福犯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
陕西人杨阿福怎么也想不明白,将猪仔买回家散养,后却因捕猎自己养的猪被判了刑,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原来,杨阿福捕猎的猪是野猪,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且其是用法律禁用的方式捕猎。
云南省西双版纳森林公园里,两只野猪正在结伴觅食。
猎*散养野猪
2020年12月18日,陕西省志丹县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捕猎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被举报人杨阿福家中及院子周边进行检查。
民警在杨阿福家的冰柜中发现有疑似野生动物尸块(为动物后半身),皮毛已经剥去,经现场称重为15千克。民警还在其汽车后备厢中发现一头疑似野猪死体,毛为棕褐色,经称重为35千克。民警同时还发现库刀一把,长170厘米,铁刃长35厘米,木柄长135厘米。除了实物,民警在杨阿福的一部手机中,发现了其用狗围捕疑似野猪的小视频。
杨阿福是志丹县农民,平常主要靠养猪养羊养狗赚些钱。2018年10月,杨阿福以11800元的价格买下58只野猪仔,在其家附近进行圈养。每天早晨野猪会被杨阿福放到附近的山林中觅食,到晚上猪会自动回到猪舍,杨阿福再喂它们些玉米。
2020年初,由于当地新冠疫情暴发,志丹县当地公安及林场工作人员通知杨阿福不得继续养殖野猪。杨阿福把猪圈拆除,将部分野猪送人,并将剩余35只野猪放到其家附近的林中散养。
然而,有村民向杨阿福反映说野猪糟蹋了庄稼,让他把野猪赶回去。杨阿福犯了难,因为如果把野猪赶回来圈养的话,公安机关和林场的人肯定不会答应,但如果继续散养肯定还会有村民找上门来。考虑到野猪慢慢长大了,杨阿福盘算着把野猪猎*了食用。
11月22日中午,杨阿福发现他家的5条狗把一只散养野猪咬死了。11月25日,这5条狗又将另一只野猪咬得奄奄一息。后杨阿福用随身携带的库刀将野猪*死,并用*羊刀把内脏挖出来后,将野猪尸体背回家,放到汽车后备厢内。
11月26日,杨阿福邀约同村许长贵、阮平、刘冲3名村民,带着各自家中的狗再次上山找其他散养野猪。中午时分,3人发现一只野猪,随行的总共十余条狗迅速冲了上去,野猪很快被咬得奄奄一息。许长贵见状,用随身携带的库刀将野猪猎*,并将野猪内脏挖出来后,将野猪运到阮平家里。后杨阿福将野猪切成两半,前半部分在阮平家中烹饪食用,后半部分运回家后放入冰柜冷藏。
杨阿福事后承认,这次围捕野猪是他组织的,并表示其知道猎捕野猪的场所为禁猎区,且用狗围猎野猪是禁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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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自己养的野猪,但杨阿福的行为触犯了法律。12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杨阿福被志丹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志丹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阿福犯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志丹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志丹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志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阿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猪两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阿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杨阿福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志丹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猎*野猪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公告费、评估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1年9月6日,志丹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阿福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库刀一把、*羊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杨阿福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猎*野猪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1000元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800元,共计5800元;四、被告人杨阿福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公告费400元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3000元,共计3400元。
一审宣判后,杨阿福未对民事部分提出异议,但对本案刑事部分不服,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安中院)提起上诉。杨阿福上诉称,其猎捕的野猪系其自行购买并放养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野猪,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刑事判决改判。
延安中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延安中院经审理认为,经查,在卷野生动物标本鉴定报告书可证明上诉人杨阿福猎*的野猪属猪科猪属,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28日,延安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 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等级有三个,分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三有”具体是指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价值和有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卷显示,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陕西省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明确禁止使用猎犬围猎野生动物;有关林地权属证明证实,杨阿福狩猎地点为禁猎区。案涉野生动物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因此,虽然案涉两只野猪是由杨阿福散养的,但由于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且杨阿福的猎*行为违反了上述禁令,因而构成犯罪。
来源:法制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