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0 10:57:19
“贵院来函已收悉。我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上级公司沟通联系。经协商,同意对停机保号业务优化以下功能……”3月8日,记者从崇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发出的一则司法建议得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积极回应。
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吴某与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发现,移动公司虽然通过短信向吴某进行了余额提醒,但是该公司系向吴某申请停机保号的号码发送短信,而该号码的通话、收发短信功能在停机保号期间均无法使用,故吴某实际上未能接收到移动公司的通知。在未经合法有效通知的情况下,移动公司终止提供服务,注销号码的行为存在瑕疵,不仅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容易引发客户不满进而造成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移动通讯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约定,无论是预存话费的客户还是后付费的客户,暂停移动通讯服务前均应当通知客户。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移动公司因客户欠费而决定终止移动通信服务时,理应履行合法有效的通知或催告义务。根据入网协议约定,通知或催告的方式可以是短信、电话或信函等。同时,法院还认为,随着网络的普及,手机号码已不仅仅是通讯工具,还可能与QQ、微信等社交软件或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绑定。因此,未经有效通知即注销手机号码极有可能对客户的生活造成影响。崇川法院遂建议移动公司在办理停机保号业务过程中,要预留客户其他联系电话或邮寄送达地址,在公司决定终止移动服务前应确保将欠费通知送达到客户,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后方能有效终止与客户的合同。
收到司法建议后,南通移动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在给法院的回函中表示,今后在办理“停机保号”业务时,业务受理单上明确扣费后欠费销户风险,增强用户联系方式录入功能,以便为后续告知用户提供基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