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9时33分许,陈某持E证驾驶陕ECH169两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载其妻张某,沿242国道由北向南行至韦庄镇张家城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由李某持C1证驾驶的陕EV1812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陈某、张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律引用】李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款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车辆在变道、拐弯、调头时,驾驶员一定要仔细观察,礼让直行车辆,在确认安全后再行驶。特别是雪天,雨天车窗和倒车镜有雨水影响视线,要格外小心。道路交通关系每个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文明礼让共筑文明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