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2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湖法/文杨希/漫画)新车竟然被换过挡风玻璃,谁该为此担责?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如何维权?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情权,经营者亦负有全面告知的义务,但经营者应全面告知到何种程度?未全面告知和构成欺诈的界限在哪?未全面告知又有何后果?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消费者购买全新轿车,时隔多年后发现挡风玻璃曾被换过。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争议。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消费者
新车购买4年后发现挡风玻璃被换过
2017年5月,小香(化名)在汽车经销商D公司花费274490元购置一辆全新轿车。2021年,她欲转售时意外得知: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在交车前被更换过。
经与D公司确认,小香得知在交车前因D公司检测前挡风玻璃异常开裂,D公司更换了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经车损评估,该车因更换前挡风玻璃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为7300元。
小香此前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一辆全新轿车,从未知晓该车曾被换过前挡风玻璃,感觉深受欺骗,认为D公司隐瞒真实情况而将该车作为全新车辆进行销售是欺诈行为。
为此,小香起诉至湖里法院,要求D公司赔偿3倍购车款、贬值损失7300元及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3000元。
经销商
更换挡风玻璃记录有在网络系统登记公示
该案诉至湖里法院后,D公司也对此事感到委屈,辩说:“第一,我们没有欺诈。订立买卖合同时,车辆还没到我们这,没法知道挡风玻璃开裂,而且我们也在网络系统上登记更换记录并公示,主观上没有故意隐瞒的恶意。第二,更换挡风玻璃不属于《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的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告知的情形。第三,小香要求3倍购车款的赔偿没有依据,其无证据表明更换挡风玻璃对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响。车辆从交付至今也未因车辆固有质量问题进行过任何维修。更换车辆挡风玻璃仅涉及车辆外观,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挡风玻璃相比车款价值轻微,3倍价款赔偿显然失衡。”
判决
尚不构成欺诈,赔偿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该案车辆前车架挡风玻璃的拆卸及更换,并非对新车瑕疵的整理措施,而是对新车局部问题的修复措施。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D公司未予告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而对于该行为是否进一步构成欺诈,应结合该行为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D公司是否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两个方面来认定。
目前行业内和《汽车销售合同》中均未对何谓新车有明确的界定。车辆在交付前未办理过车辆注册登记,也未被他人实质使用过,该车的前挡风玻璃虽被更换过,但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等,小香也无证据表明更换前挡风玻璃造成其实质损害和较大的财产损失,故不能因经销商在经厂家授权情况下采取了简单修复措施,便认定车辆不属于新车或不符合合同目的。另,D公司是在订立合同之后才知晓需更换前挡风玻璃,亦如实记录维修操作情况并上传网络,表明D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无隐瞒相关问题及处理记录的主观故意。
综上,D公司虽一定程度侵犯了小香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D公司侵犯了小香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该车的评估贬损价值仅7300元,但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鼓励和引导,故酌定D公司向小香赔偿160000元(含车辆贬值损失和评估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小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历经两审。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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