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选择在家里养一只宠物狗陪伴自己,喂养宠物狗的主人们,也都发自真心对狗狗加以关爱,把狗狗当作了家庭的一员。那么,如果遇到夫妻离婚,但双方都为了争取宠物狗的“抚养权”不肯让步,那么宠物狗应该由谁“抚养”呢?近日,浙江衢州柯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宠物“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
夫妻离婚不争车房争宠物狗
徐某(女)和李某(男)于2015年结婚,未生育小孩。因为非常喜爱宠物,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后因多种原因,徐某和李某的感情破裂,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被受理后,徐某和李某均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很快就对房子、车子等家庭财产的处置达成了共识。但在柯基犬的所有权问题上,徐某和李某却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为此激烈辩论,互不让步。
女方徐某表示:
这只柯基犬是她买回来的,日常的吃喝拉撒也主要由她照料,自己早已将柯基犬当成了家人,感情深厚,并提出“李某他平常工作繁忙,一有空就喜欢打游戏,缺少对柯基犬的照顾”。
男方李某则表示:
虽然他日常照料这只柯基犬吃喝拉撒的时间较少,但经常会陪着它出门遛弯,自己同样将它当成了家人,将它视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宠物却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因为宠物是有生命的,夫妻双方与宠物在日常相处过程中倾注了真实情感,宠物对于他们而言不仅是一个‘物’或者财产,更多的是心灵寄托,因此宠物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
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认为,如果能在既照顾双方感情又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或双方协商等柔性方式处理宠物的“抚养”问题和探望问题,可能会在矛盾的妥善解决方面取得更好效果。于是,对徐某和李某展开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综合考量柯基犬由徐某购买、平时也由徐某照顾及生活环境等因素,徐某和李某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这只柯基犬归女方徐某所有;男方李某每月向徐某支付柯基犬的照看费用,直至柯基犬去世;柯基犬的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还口头约定在徐某正常作息时间内,李某只要提前联系,都可以前去探望柯基犬。
(新闻来源:潇湘晨报综合柯城法院)
我国法律对于宠物的“抚养权”没有相关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宠物的“抚养权”进行相关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无法就宠物犬的归属达成共识,起诉到法院,法院只能将宠物视为财产进行分配。但宠物是有生命的,并非单纯的“财产”。因此,法院在调解或判决此类案件时,还会综合宠物的购买人、饲养人、日常照料的情况、夫妻双方的生活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考虑,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
社会有必要正视宠物在法律上的特殊存在
在我国饲养宠物的家庭日益增多,许多家庭在饲养宠物时都把宠物当成家人,倾注了许多心血和感情,因此宠物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上对宠物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宠物?如何保护宠物?目前在法律上都是空白的。所谓的宠物“抚养权”在法律上其实也是不存在的,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只能通过综合考量进行裁判。
温律认为:
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了宠物,宠物对人们来说是一种长久的陪伴,人们也对狗狗倾注了真情实感,这种感情甚至无法用金钱进行衡量。许多国家都通过相关的法律,承认了宠物在家庭的地位,以及禁止虐待和遗弃宠物。而我国法律在对宠物的规定上,还有着很大的空白。希望,我国社会正视宠物在法律上的特殊存在,能够早日完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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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霏霏律师: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团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
韩国全北大学商法研究生(在读)。
主要业绩:
为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提供律师解读,受聘上游新闻帮帮频道特约律师。为重庆科技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供稿。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