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已于2022年11月4日正式上线,如有住房需求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民朋友们,请大家自行前往租住地所在社区申请,工作时间内,常态化受理。
一、公租房房源位置
现空余房源:安康小区47套,西门沟小区20套,工业园区生活区1套,黄河沟A栋3套,黄河沟B栋9套。
在本年度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县住建局将根据具体申请情况适当调整房源比例,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顺序如下:
1.城市低保;
2.城市低收入;
3.中等偏下收入;
4.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公租房房源租金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宣政办发〔2014〕38号)、《宣恩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宣政发〔2018〕9号)规定,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租金明细如下:
(一)租金标准
2021-2023年度租金标准为:安康小区公租房3.75元/㎡·月;西门沟公租房3.75元/㎡·月;工业园区生活区1.57元/㎡·月;黄河沟公租房2.94元/㎡·月。
下一次租金涨幅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二)相关注意事项
1.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租赁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上调幅度为25%。
2.承租家庭缴纳的房租中包含物业管理费,不包含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卫生等相关费用,不包含的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自行缴纳。
(三)租金减免标准
《宣恩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宣政发〔2018〕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承租人申请租金减免需满足的条件及相关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租金减免的条件:
1.承租县住建局直接管理的公租房;
2.申请人家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家庭成员全部享受城镇低保;
(2)申请人家庭经县民政局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
(3)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的;
(4)家庭成员中有烈属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
(5)家庭成员均为60岁以上,且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特困家庭;
(6)申请家庭当年出现重大变故的(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条件严重困难)。
减免标准:
承租公租房的城镇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条款申请减免租金,同时满足多项条款的,按最高减免额度减免:
1.家庭成员全部享受城镇低保的,房屋租金减免50%;
2.申请人家庭经县民政局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租金减免30%;
3.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的,房屋租金减免30%,属二级及以上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50%;
4.家庭成员中有烈属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50%;
5.家庭成员均为60岁以上的,且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特困家庭,房屋租金减免100%;
6.申请家庭当年出现重大变故的(国家规定的36种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条件严重困难),申请当年医疗自费部分达6000—10000元的租金减免50%,达10000元以上的租金减免100%,重大自然灾害等的租金减免100%。
三、公租房保障标准及轮侯规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标准
40—90㎡/户(单间或两室一厅)
(二)配租注意事项
1.我县公租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5㎡/人,且一个家庭仅配租一套公租房,房屋选定后不能更改;
2.单人(包括未婚、离异、丧偶)申请仅配租单间或发放租赁补贴,由于我县单间房源有限,鼓励申请人合租或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在单间房源不够且申请人不愿合租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将由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租房轮候方案,轮候期不超过五年,且在配租时,重新审核入住资格;
3.已经签约配租、配售其他保障房项目的家庭,不得重复申请配租。
四、公租房保障对象
1.政府独资(投资)建设和筹措的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要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6个月以上,家庭成员须2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须2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新就业职工(时间认定以毕业时间起算至公示完毕时间止)、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处于在缴状态);
2.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或已征收得到征收补偿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70岁以上无共同生活成员的年长者、70岁以下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共同生活成员等,均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4.因我县公租房房源面积为40—90㎡,人均保障面积为15㎡/人的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合租,合租人员必须同时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常态化申请(节假日不受理)。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登记照(户主、家庭成员各1张、家庭成员合影一张)到现居地所在社区申请公租房配租。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公正过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社区工作人员在收取申请人资料时,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当场告知所缺资料。
2.审核:由县大数据中心、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社保局、县教育局、珠山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对申请对象保障资格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的申请对象,及时告知申请人;
3.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实物配租;经公示确定不予保障的,告知申请人;
4.配租:在公示结束之后,由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自行前往公租房物业管理处办理选房、合同签订等入住手续。
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一)保障对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保障对象户籍性质须为非农户口或者居民户口)。
(二)租赁补贴发放金额
1.本年度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人,≤60㎡/户;
2.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按季度发放。
3.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月计发标准:8.00元/㎡•月;
4.租赁补贴发放金额
【(核定家庭人口数*15-自有房屋面积)(差额大于等于60取60)】*月计发标准*3个月;
5.其他。月补贴金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整数。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常态化申请(节假日不受理)。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且有申请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登记照(户主、家庭成员各1张、家庭成员合影一张)到现居地所在社区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公正过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社区工作人员在收取申请人资料时,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当场告知所缺资料。
2.审核:由县大数据中心、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珠山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对申请对象保障资格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的申请对象,及时告知申请人;
3.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实物配租;经公示确定不予保障的,告知申请人;
4.补贴发放时间:符合保障条件的每季度末发放。
七、其他
(一)公租房配租年限
公租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
1.城镇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2.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1年,其中新就业人员总承租期不超过毕业后五年;外来务工人员总承租期不超过三年;
3.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其入住资格采取年审制,年审时间为期满前三个月,逾期未年审的,视为当年到期自动退租;
4.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配租条件的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县住建局原则上优先配租原承租住房;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二)注意事项补充
1.夫妻双方其中一人为在编在岗职工的,仅能适用于新就业职工的申请条件;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必须提供家庭成员对公租房的相关需求证明(例如上班、上学等),若无法提供,则视为单人申请;
3.公租房申请须本人申请,若本人确实无法到场,受委托人必须持有已公证生效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其他形式的委托无效,证件不齐无效;
4.公租房实物保障(住房)和公租房货币保障(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5.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次政策解释,*0718-5831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