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业务通常发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用于抵顶所欠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实务中,“以房抵债”业务情形复杂,操作过程中又会遇到销售价格和资金流的难题,下面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1、通常情形:两方抵债
房地产企业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用于抵顶所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双方签订《房屋抵债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产权直接办理在施工企业名下,双方又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销售价格即为抵债金额;不走资金流,双方互相冲销往来账款。
2、变化情形:三方抵债
房地产企业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又欠分包方工程款,房地产企业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用于抵顶所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但施工企业要求房地产企业将上述房屋产权直接办理在分包方名下,用以抵顶所欠分包方的工程款。最终,房地产企业和分包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销售价格即为抵债金额;不走资金流,三方需要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两两互相冲销往来账款。
房地产企业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用于抵顶所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但施工企业要求房地产企业将上述房屋产权直接办理在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因为施工企业和第三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出现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和第三方交易的情形,属于虚构的以房抵债。
1、不存在价差
即房屋销售价格和抵债金额一致。
实务中常见的操作方式是三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抵债房屋产权直接办理在第三方名下,第三方直接将购房款打给施工企业。另外,房地产企业和第三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销售价格即为抵债金额。最终,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互相冲销往来账款。
2、存在价差
即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抵债金额。
需要注意:站在房地产企业角度,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销售价格必须与抵债金额保持一致。如果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抵债金额,这个价差在实务中无法解决,需要由施工企业和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所以,房地产企业遇到这种情形务必谨慎处理,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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