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企业或个人通过出租房屋赚取收益。房屋租赁往往涉及消防验收的问题。由于没有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导致公司无法开业,有人因此主张合同无效。那么,消防安全检查与租赁合同履行到底有无关系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去年,老张自建的位于北京朝阳区某乡的五层商住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楼的店面出租给宋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宋某租赁店面用于经营手机专卖店,租期为三年,年租金为15万元,于每年的8月1日支付。今年,经营过程中因消防检查不合格,宋某提出该店面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租赁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出租店面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呢?我们来看一下在消防等领域是如何规定的。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宋某依照上述条款将老张的店面定义为公众聚集场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且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从而认为该合同无效。
从本案看,老张出租的店面系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建筑物,其与宋某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哪些情况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显然,老张的房屋并不属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的范围。
宋某租赁房屋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需要向相关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系宋某应当承担的义务,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所以,老张与宋某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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