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卖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买卖吗?这个问题也是困扰着很多人的,特别很多农村里的朋友经常在想:我们家的房子能不能买卖?能卖给谁?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王涛十年前从安徽来到上海,花20万元从郊区农民李建国手中购买了宅基地房屋一套。这个郊区是指上海的郊区,安徽来到上海,在上海郊区花20万买了这么一套宅基地房屋。最近传出该地区可能要动迁,买下房子二十年,买下房子十年以后房子要动迁了。这当然是个好消息,但是李建国也听到了这个消息。
李建国听闻后向王涛提出愿以50万元价格回购该套房屋。为什么?为什么回购?20万元卖出去,50万元买回来。为什么?这点大家肯定可以想象了,因为动迁补偿款肯定远远不止这50万,也许300万也许400万。
他提出以50万元购买,为什么愿意多花点钱?其实也就是给王涛有一些补偿。王涛会同意吗?当然不会同意。我十年前就买了你这个房子,你现在居然说50万元买回去,我这边马上要拆迁了,你要买回去,那我当然不干,完全可以理解。
李建国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王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能支持李建国的请求吗?其实这样的案子经常有,往往都是因为利益的驱使。你可以想象房子要拆迁了,有几百万的补偿款想买回来对方不同意。
但是李建国为什么能想到去法院起诉?因为有人给他出主意了说:王涛是外地人,你是这个村里的村民,王涛不是这个村集体的成员,所以他没有资格购买宅基地的房子。宅基地的房子合法的买卖只能卖给同一村集体里面的成员,这样的买卖在法律上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买卖。
可是在本案当中大家看到了,这房子已经买下十年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能不能支持李建国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如果支持是否会造成很严重的不公平?是不是会助长这种不守诚信的行为?这些都是问题。
先来看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个作为一个常识,城市里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大家注意是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是集体所有。
大家注意这里面没有说属于农民个人所有,是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在这种法律的规定下,李建国把房子卖给王涛,这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合同?严格来说这样的合同的确是一个无效合同,因为王涛没有资格来买。即便上海本地的城镇的居民也没有资格到农村去买农民宅基地的房子,上海本地人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