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8日讯(记者邓小龙)女职工在孕期流产,向单位请假是请病假还是产假?近日,市民王先生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咨询此事。市卫健委对此回复称,女职工流产可享受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妻子近期因流产需休养,在向单位申请假期时,看到有产假、病假、计生假等不同选项,不知该如何选择。随后,妻子咨询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同样表示“不清楚”,遂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咨询。
王先生留言当日,市卫健委随即回复,按照国家对流产假的有关规定,女职工*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王先生的妻子属于第一种情况,可向单位申请享受15天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记者梳理发现,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等平台咨询有关产假最新政策的网友不在少数。公开信息显示,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剖宫产按照难产休假。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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