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犯罪,保证合同还有效吗?
债权人长期占有抵押物,债务人该怎么办?
有转账就一定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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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法律提示
法官以案释法
带您了解民间借贷那些事儿
01
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保证合同还有效吗?
辛某与张某系同村住户。2013年,辛某在一家以理财为名的小额借贷公司担任业务员时向张某介绍了公司的理财产品,随后,张某向该公司出借资金50万元。2017年,小额借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张某及女儿高某就此与辛某谈话,辛某称当初就做了他们的担保人,并在高某拿出的一份《连带责任担保函》“担保方”处签了字。而后,因小额借贷公司未向张某返还借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辛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函》是否有效?辛某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本案中,辛某与张某及其女儿高某的谈话氛围平和、友好,辛某对签署担保函的后果也是完全知晓的,并未受到欺诈、威胁。辛某签字以后,未要求张某、高某书面放弃权利或收回《连带责任担保函》,该担保函依然存在约束力。
02
债权人长期占有抵押物,债务人怎么办?
秦某与袁某之间存在亲戚关系。2014年,袁某向姚某借款12万元,秦某以自己一辆别克小轿车作为抵押物为债务人袁某提供抵押担保,秦某为抵押人,姚某为抵押权人。此后车辆一直被姚某占有,期间,秦某与姚某多次协商变卖该车事宜未果。故秦某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之诉,要求准许拍卖、变卖别克小轿车,并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姚某辩称,姚某与袁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小轿车是袁某出钱购买的,但是车牌是秦某的。姚某与袁某之间未约定还款日期,双方之间亦未签订借款合同。姚某与袁某之间曾口头达成一致,待袁某将借款还清后,姚某解除对别克小轿车的抵押,返还车辆。故不同意秦某主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对袁某享有借款合同关系债权,袁某的债务已到期,秦某对袁某的债务提供了车辆抵押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法院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秦某属于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姚某亦未对秦某的主张提出实质性争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拍卖、变卖姚某实际占有的抵押标的物别克小轿车,姚某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03
有转账就一定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吗?
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诉称,李某某自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分三笔向其累计借款16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甲科技公司作为担保方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与甲科技公司均未还款。
李某某认可2016年7月25日的50万元借款的事实。但2017年4月17日的两笔共计115万元的资金不是借款,刘某向其打款115万元只是走个形式,李某某并未使用该笔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