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江蕊
这两天,线上法律咨询平台我律社的一篇新闻报道,引发一场热议。
由于寒潮来袭,各地持续降暴雪,部分供热管道设施冻裂造成停暖,居民需要在家中裹着棉被取暖。虽然供暖公司已经维修并且承诺2倍退费,但是供热温度不达标,用户该怎么办,起诉行不行?
律师通过一则案例,告诉大家应该怎么办。
1
室内温度为16℃
连续三次不达标
甲购买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该小区由乙供热公司负责冬季供暖。甲按取暖费收费标准向乙公司缴纳取暖费。
冬季供暖开始后,甲多次向乙公司反应其室内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问题,乙公司三次派工作人员到甲住处测量室内温度,但三次均不达标,每次测量平均温度不足16℃。
为此,甲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此事,但均无结果,甲无奈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2
供热公司违约
应按照相关规定退费
甲与乙公司之间供热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甲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后,享有不低于规定的温度取暖的权利。
乙公司作为供热部门对用户负有保质保量安全供热的义务,达不到本地区供热温度标准,显系对其基本义务的违反,应当按照《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退费标准退还甲相应的供暖费。
乙公司派人曾三次到甲居室内测温,三次测温结果均不达标,而且三次测温的时间在一个月内。
参照《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原则,考虑到甲作为消费者确实受到温度不达标的困扰,酌情确定乙公司按一个月的时间将甲所交供热费的50%退费。
3
槐城律师建议
供热质量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关系社会稳定,居民的幸福指数,而且在疫情期间直接影响抗疫大局。
毕竟用户缴供热费目的不是用来退费玩的,要的是一个达标供热舒适暖和的温度。
如何依法依规主动行使权利,强力促使供热企业提高服务意识,改变粗放式管理,槐城律师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当室内温度低于18℃时,第一时间向供热公司申请测温。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进行。如果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
2、根据测温结果与供热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提起诉讼。如果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有权主张供热单位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居室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有权主张供热单位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下,有权主张全额退费。如果因温度不达标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供热公司赔偿损失。
3、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起过了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4、鉴于供热服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建议供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稳定、持续、安全、合格的供热服务,在接到用户投诉后及时入户测温、解决用户问题,否则不但需要退还用热费,更可能会因为严重影响公共利益,而被政府实施应急接管、取消特许经营权。
适用规定: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四条
供热用热期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热用热期。
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1.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热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
2.经供热单位测温,用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案例来源: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终字第1158号,王慧芝与旅顺经济开发区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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