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暖季即将到来之际,为了加强用热管理、规范用热行为,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四平市、甘肃省定西市均出台或修订供热用热条例并于本月开始实施,这些条例对供热温度、采暖费用、法律责任等群众关心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明确或完善。
规定供热期室内温度标准
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无疑是热用户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各地新出台或修订的条例中,都明确了供热期室内供热温度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要求,供热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全天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他民用建筑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设计规范标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决定本行政区域供热期室内温度标准。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则提高了供热温度标准,规定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摄氏度。
《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单位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力合同中约定。
针对冬季寒冷漫长的特点,《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文摘来源:中国建设报
原标题是:供暖新规回应民生关切
原创作者: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