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的苏女士结束流产假返岗上班后,领导连续三次安排其去广西、江西等地长期出差,苏女士以身体需要继续治疗不适宜出差、出差时间较长无法照顾家中年幼的孩子为由予以婉拒。之后该公司以苏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苏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女士诉讼请求后,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北京一中院二审予以改判,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苏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认为,劳动者因流产等原因出现阶段性的身体特殊情况,造成其短期内不适宜异地出差,在此情况下公司在无法证明安排苏女士异地出差具有必要性的前提下,屡次派遣其长期出差的行为欠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人民法院报)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