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法律的分类与渊源 (一)
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 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1)宪法 我国的根本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2)普通法 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普通法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普通法不能违反宪法。
2.一般法和特别法。 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1)一般法 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2)特别法 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1)实体法是指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典》等。
(2)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提示】对于具体的法律而言,其中往往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如《公司法》中不仅规定了相关 主体的权利义务,也规定了相关主体行使权利的程序。
4.国际法和国内法。 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1)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的主 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 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的国家创制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内法的主 体主要是该国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渊源主要是该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予以保证。
5.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划分的标准却众说纷纭。 较多学者认为,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即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 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 也有学者认为是按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状况予以划分的,即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 家与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是调整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民事、 经济关系,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6.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1)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提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
【例题-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属于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 效力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 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C 【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别在于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