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站铁塔与周边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
1. 基站铁塔与铁路的安全距离
1.1 相关规范及规定:
(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
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
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2 基站铁塔与公路的安全距离
2.1 相关规范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不得小于
下列限值:
(一)国道20 米、省道15 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高速公路30米;
(三)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50 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
的要求和改建立*叉的需要等情况确定。
3. 基站铁塔与河道的安全距离
3.1相关规范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YD/T 5003-2005):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灌溉的地区。如无法避免时,可选
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 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
此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1994《防洪标准》的要求:“城市已有
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
内涝对生产的影响。当城市没有设防时,电信建筑物应采取防洪措
施。”
4. 基站铁塔与高压电力线路(设备)的安全距离
4.1相关规范及规定:
(1)《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1999):
送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不小于表1 数值: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表2. 建筑物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大风偏的安全距离(单位:
米)
电 压 一般地区
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
集地区
1 千伏 1.0
1—10 千伏 5.0 1.5
35 千伏
10.0
3.0
66—110千伏 4.0
154—220 千伏
15.0
5.0
330千伏 6.0
500千伏 20.0 8.5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
础外缘的下 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
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 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 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 米的区域。
5 基站铁塔与油库的安全距离
5.1 相关规范及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9)》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规范》:
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不论级别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
防火距离均为50m。6. 重大军事设施和安全目标的的安全距离
6.1相关规范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8号):
第二十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
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用机场管
理单位的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
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
况,发现擅自修建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制定保
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第三十四条 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或者使
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军用电磁环境保
护范围内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
物体的,由城市规划、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