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征收范围有限。
车辆购置税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行为税。
征收环节单一。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采取价外征收。
征税目的特定(是中央税,用于交通建设)。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以在中国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自用指作为最终消费品自己消费使用。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征税。
具体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和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征税范围。
购置已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税率及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比例税率:10%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
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自产自用
自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指原所有人购置或者取得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如果应税车辆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例如卡车、货车、大型商用客车等,则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应包含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