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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消防工作中,灭火器维修成本比购买新灭火器还要高,不到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就浪费了。对使用企业来说是经济浪费,对国家和生产企业来讲是资源浪费。无奈啊!
自2023年3月1日,国家强制性标准巜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废止了灭火器“维修期限”的规定。然而,2023年3月15日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发布了最新文件,又公布了维修期限。神操作令人看不懂。
对同一个问题,朝令夕改,把老百姓弄糊涂了。来看看到底怎么回儿事?
国家强制标准这样规定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废止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关于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的规定”。
表5.3.2
同时,又原则规定如下:
第10.0.7 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新规定对维修期限却未做规定,说明不需要,此处定期也许只是原则规定。如果需要确定维修期限,不废止原条文或者直接修订该条文就可以了。何必脱了xx放x多此一举呢?
第10.0.8规定,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必须报废
最大报废期限保留了原规定。(笔者认为,该条实际上应该修订,实践中许多场所的干粉灭火器到报废期限仍然能用,因为储压式比钢瓶式供压安全得多,不应搞一刀切。供参考。)
标准截图
团体标准文件这样规定
2023年3月15日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发布了最新文件《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CPQS XF003-2023
该团体标准文件,对灭火器维修、维护、报废、处置制定了相关要求,第 4.4.2.2条规定: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 3 年应进行首次维修……
如何理解和执行两个标准的神操作
两个标准意见相左,一个废止了维修期限,一个又重新设置了维修期限。
要求废止维修期限的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行文在前;要求维修期限的团体标准是文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行文在后。
执行前者强制标准省钱省力,执行后者团体标准费钱费力。
请问,老百姓对两个几乎同时施行但约束力不同的两个标准应该怎么执行呢?
执行国家強制性标准是法理
根据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的本办法,
办法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请问,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发布的最新文件《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CPQS XF003-2023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吗?
它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吗?如果是,为什么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发布?
如果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什么要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已经废除的条款,重新发布团体标准?如何执行呢?
结论:如果该文件《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不是强制标准,还是暂不执行。
既使最后列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有些设计有待商榷。
实践中,从未发现因干粉灭火器五年未维修造成火灾万事故扩大和严重后果的案例。那么新团体标准将五年改三年可有什么依据?
这样一刀切,符合实际吗?对有些放置环境比较好及保养较好的单位无形之中增加了维修成本。
而且按照新的团体标准,就常见的干粉灭火器而言,第一个维修周期缩短了两年,按照10年报废期限,需要维修五次,第五次维修只使用一年就报废了。给企业增加了维修成本。
同时第一个维修周期由5年改为3年后,不仅增加了一个维修周期,而且有可能对完好有效的灭火器强行拆卸换粉,反而不如原出厂灭火器质量和效率。
笔者建议
如果经论证列为强制标准定期进行维修,也应该改成首次为4年,然后2年一维修。对干粉实行4—2—2—2维修周期,对二氧化碳灭火器实行4—2—2—2—2维修周期,科学高效,更符合实际,企业更容易接受。大家觉得呢?
本文探讨是希望灭火器维修消防标准不要朝令夕改,如确有必要,也要充分调研,做到修订有依据,发布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标准,保证标准的强制性和合法性。
既然考虑到安全因素,也要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因素。还要考虑到标准的可操作性。
比如干粉灭火器维修周期4—2—2—2,就比3—2—2—2—1更可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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