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丹 实习生 徐晓安 记者 高达)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即使放弃继承权也不例外。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赡养老人的案件。
杨大爷与老伴儿早年就离了婚,与两个女儿的关系并不亲密。起初,杨大爷身体健康,靠打零工能够养活自己。十六年前,杨大爷和大女儿杨大妹达成协议,约定杨大妹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等杨大爷百年之后,房产交由杨大妹继承。协议签订后,杨大妹按照约定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近两年,杨大爷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丧失了劳动能力。虽然杨大爷有每月600元的农保,但仍负担不了高昂的医疗费。无奈之下,杨大爷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法庭上,大女儿杨大妹称自己每个月都按照协议支付了400元的赡养费,加上母亲跟随杨大妹生活,因年老体弱经常就医治疗,已经花费了不少医疗费,因此请求法院维持每个月给杨大爷400元的赡养费。而小女儿杨小妹则表示,自己是嫁出去的女儿,按照当地风俗不需赡养父母,同时也放弃继承权。考虑到现实情况,愿意将父亲接到家里照顾,但不同意支付赡养费。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协调,杨大爷坚持要独自生活,不同意到杨小妹家中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该约定无效,事后父母若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应该给予支持。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的,如果协议已经履行,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最终,法官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杨大爷的实际生活和医疗需要,参考当地生活水平,并考量了杨大妹、杨小妹目前的经济能力,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杨大妹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杨小妹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法官提醒,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算子女放弃继承权,也无法不去赡养父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