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庭审中劳动者主张该约定未经行政部门的审批,用人单位虽未履行申报手续,未获得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但该审批程序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对双方所履行工时制度进行认定。据此,结合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其工作时间具有机动性,由劳动者自行掌握,用人单位对其不设考勤制度管理,工作成果以是否清扫干净为检验结果等特点,确认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不定时工时制。依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标准工时制情况下的加班费支付标准。
【案情简介】
1、2012年1月1日,王某与天津某保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为两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工资支付标准为天津市最低生活标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王某的工作内容为负责铃铛阁街辖区内部分小区的道路清扫,天津某保洁公司不设考勤管理制度。
2、2014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合同,王某继续在天津某保洁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和内容均无变化。王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850元,奖励工资200元。除上述工资外,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天津某保洁公司还向王某发放金额不等的清整社区专项补助,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变更为发放清整社区加班补贴。
3、2021年3月19日,因环卫工作改革,天津某保洁公司就工作交接转岗问题召开会议,征询包括王某在内的环卫工人意见。2021年3月31日后,王某未再到天津某保洁公司工作。
4、王某主张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大量的加班情况,而天津某保洁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加班费诉求;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驳回加班费诉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842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全部加班费诉求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岗位很难适用标准工时的方式进行考勤,可以申请适用特殊工时制,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但提示应当依法向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审批,否则仅与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约定,极有可能因未经行政审批而不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采纳。
2、提示用人单位如由于单位管理疏忽,致使特殊工时审批文件到期终止未及时续期,建议单位及时进行续期申请补救,并建议单位参照特殊工时进行考勤,例如劳动者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则建议不要参照标准工时实行严格上下班考勤打卡等,如此合同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而参照标准工时进行管理,也可能会导致法院最终参照标准工时认定加班费。
【劳动者提示】
1、如其岗位存在考勤特殊性,单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那么即便存在休息日或工作日加班情况下,法院也不支持加班费诉求,除非员工能够证明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另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诉求,应提交相应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仲裁和法院也倾向不支持加班费诉求。
2、提示劳动者如单位未能经过特殊工时行政审批,且其劳动者所在岗位也实行严格上下班打卡,劳动者可主张参照标准工时的加班费,在充分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仲裁或法院可能倾向认定支持加班费诉求。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