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半百的王阿姨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被自己的几个继子女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刚刚过世的老伴写了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屋指定由王阿姨来继承。
王阿姨和老伴虽然是半路夫妻,但感情很融洽,老伴生病期间,都是王阿姨前前后后照顾。老伴出于内心感念,亲笔写了份遗嘱,本来是要赶着去公证处做遗嘱公证的,可惜预约的公证日期还没有到,老伴就过世了。
庭上继子女一口咬定遗嘱是王阿姨自己伪造的,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就是无效遗嘱。遗嘱明明是老伴亲手所写,因为没有公证就被判定无效?这样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应当如何订立一份靠谱的遗嘱?
01我国遗嘱的法定形式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随着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普及化,为了方便被继承人能更有效的订立遗嘱,《民法典》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司法判例针对打印遗嘱效力的审查,基本上都是按照代书遗嘱的形式来审查的,对于遗嘱主文打印,只有被继承人签名和日期的遗嘱一般不认可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心术不正的人利用被继承人临终意识不清,自己打印一份遗嘱捺上被继承人的指印来造假。
新增加的两项法定遗嘱形式对那些不识字以及意识清晰但身体行动不便的老人来说极为有利。曾有一些年纪大的老太太和老先生愁眉苦脸地诉苦,想把存款和房子留给一直悉心照料自己的那个子女,可是除了自己的名字外其他的字都不会写,没有办法立自书遗嘱,其他订立遗嘱的方式又不了解或者只适用于特殊的情形,订立遗嘱的意愿难以实现。
而《民法典》生效后,立遗嘱人只要通过电脑打印或拍视频录像,并邀请两位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每一页打印遗嘱上签字和注明日期,或在录像中注明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和日期,即可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免除了以上情况造成的不便。
02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
首先,去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并不是订立遗嘱的必要条件。
如前文所述,王阿姨的老伴留下的是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全文都是由本人书写,没有重大涂改的痕迹,并且在遗嘱最后签署了姓名和日期,完全符合法律对于自书遗嘱外观形式的规定,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民法典》摒弃了《继承法》对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规定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即便事先已经订立了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还是可以通过其他订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变更了早些时候民众对公证遗嘱一旦订立就难以推翻的印象。
03代位继承人制度完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先由第一顺位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继承遗产,在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遗产。
有一些孤寡老人,终身没有婚娶,无子女,长期与兄弟姐妹一家住一起,晚年由侄子侄女养老送终。等老人过世的时候,父母早已去世,自己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自己亡故,相当于第一第二顺位的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人世了。那没有被列为法定继承人的侄子侄女是不是就不能继承遗产了呢?
《继承法》规定了代位继承的制度,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比方说,孙爷爷和小孙是祖孙俩,孙爷爷的儿子在孙爷爷去世之前已经亡故,那么本来应当由孙爷爷儿子继承的那份遗产,可以由小孙来继承。
但是这个代位继承存在一些局限性,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如上述的孤寡老人的侄子或侄女,他们是无法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来代位继承的。
为了弥补这个缺憾,《民法典》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即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也可以继承遗产。当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去世的情况下,本该由兄弟姐妹继承的那份遗产,也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继承。
04继承人悔改制度
媒体曾经报导过关于老人孤独死的新闻,子女嫌弃老人累赘,对卧床不起的父母不闻不问,饮食起居和看病就医都没有人照管,导致老人在家死去数日都无人知晓,这样的子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
为了防止发生类似的社会现象,《民法典》新增的继承人悔改制度,给予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的行为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对于家事类案件,应当从解决家庭问题的角度出发,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
《民法典》新增规定鼓励存在不当行为的子女改过自新,缓解与父母的矛盾,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可以有机会与子女重新建立感情,定向传承的自主意愿也得到了尊重。
05可继承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变更了原来《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由列举式的规定,调整为概括式的表述:“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财产除了常见的房产、股票、存款、商铺、企业股权外,还包括虚拟财产和数字货币,比如在网络游戏中斥资购买的一系列武器装备,在腾讯社区充值的QQ币等,这些存于虚拟世界但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虚拟财产。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使得虚拟财产和数字货币都能涵括在内,为司法裁判提供了适用的依据。
继承制度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传承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多个时代的变迁演化而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尊重群众的继承传统和继承习惯,为家族财富薪火相传提供了法治保障,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作者 | 俞静(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